随着我国城镇化加快推进,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内车位管理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业主买了车位,因为忘记到期时间,或者对物业服务不认可,没有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就不让业主车辆进出小区、车库,是否合理?

车位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提供车位管理、维护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其本质属于物业费的一种。业主购买车位后,虽然拥有了车位的使用权,但仍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因此有义务缴纳车位管理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这包括车位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阻止业主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也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业主缴纳,但不得采取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对已购置的车位享有产权和使用权,即使业主未依约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服务公司亦无权限制业主车辆进出小区、车库,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收取车位管理费的原因是其履行了对车位安排照明、清洁打扫、安全保障、交通指挥等职责而非享有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可以决定业主能否停入

物业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定程度的管理措施,但应当慎重把握边界,明确服务是目的,管理是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对业主造成妨害。

物业服务的职能是对物业实施服务和管理,该职能来源业主的委托。如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可以将纠纷提交第三方调解组织多元化解;调解不成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得不到有效规范,不但可能影响到业主的生活质量,也容易陷入一种“零和博弈”的恶性循环之中,这同样会影响到物业行业的发展。近年来,甚至一度出现了“取消物业”的呼声,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正视的提醒。

案例分享:

业主乔某在小区有停车位,但未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拒绝将业主的车牌号录入门禁自动识别系统。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乔某未按时支付车位管理费,固然不妥。但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物业公司拒绝为业主办理小区车牌识别系统的录入,导致业主车辆进出小区需保安人工开启,进出小区车位、停留时间均受限,构成对业主的妨害。故判令物业公司立即为业主办理车牌录入手续,并支付赔偿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