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知道,我国现行的检察院其实有地方系统和军队现役之分。根据军队政法工作需要,目前解放军设有各级军事检察机关,其中规格级别最高且处于领导地位的是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是正军级,隶属军委政法委序列,同时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指导。
按照历史沿革,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早在1955年11月,当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正式设立,随后陆续在各军区、解放军各军兵种、兵团、军等各级部队组建了军事检察院。196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又改称为“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这一称呼沿用至今。
1982年9月,根据军委关于机构精简整编精神的指示,全军军事检察院系统统一按三级设置,即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为一级,各大军区和海军、空军军事检察院为一级,省军区、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为一级。武警部队则是在1996年5月下旬,才成立了两级军事检察院;而原先的“第二炮兵部队”是在2014年3月组建相应的军事检察院。
2016年5月,根据军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军队政法领域改革的深入推进,军事检察院系统取消了军改前按照“军区、军兵种和武警部队”设置各级军事检察院的模式,改为“按区域设置”。同时,全军检察院系统也随之调整为战区军事检察院和总直属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检察院两大类。而这样设置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办案过程中受到干扰,确保军事检察工作的公正、规范,而且还能精简机构、节约资源。
新的军事检察体系,打破了过去主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设置的固有模式,建立了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着眼惩腐肃贪,打造强军兴军安全之盾、法治之剑的职责使命。
在管辖范围方面,军事检察院各级单位主要负责处理部队营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军内人员犯罪案件(军内人员包括现役军官/士兵、文职人员、具有军籍的军校学员、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退役军人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
接下来,大致介绍一下战区军事检察院和总直属军事检察院:
目前,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下辖着“总直属军事检察院、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和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检察院”,级别均为正师级。
而在战区军事检察院和总直属军事检察院下面,又设有相应的基层军事检察院,共计26个。
目前,除了总直属军事检察院仅下辖一个直属军事检察院外,其他6个战区军事检察院都按区域设有若干个基层军事检察院,例如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设有“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和福州”5个基层军事检察院,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检察院下辖“兰州、西宁、乌鲁木齐”3个基层军事检察院,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下辖“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和济南”4个基层军事检察院等等。需要补充的是,军地检察机关在沟通、交流、配合方面是很默契、很顺畅的,除直属军事检察院外,其余25个基层军事检察院都与驻地省级检察院建立了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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