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判决书应当由哪些人署名以及写明如何上诉的规定。
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关系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公正形象。判决书是法庭经过审理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的重要司法文书,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判决书中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既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也有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审判的,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只能由审判该案件的审判员签署。因此,对本条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改为“审判人员”。
根据本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所作出的书面决定。它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审判人员”,是指审判该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上,全体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都要签署姓名,对于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员和书记员签署姓名;对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由该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签署姓名。没有上述人员签署姓名的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写明上诉的日期和上诉的法院”,是指在判决书中必须明确写出被告人如对判决不服,可在多长的时间内向哪个法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上诉法院,是指作出一审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法院就是该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上诉法院就是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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