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落户广州的朋友们

广州市四大户籍迁入政策文件

正式重新发布!

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下同)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保持基本不变

政策有效期统一延长至

2026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由于户籍迁入政策调整社会关注度高,需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家、省、市“十五五”规划有关政策导向,着眼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实际需要,深入研究超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有效举措,切实保障好居民就业、入学、住房、就医等权益。为稳慎有序完成广州市户籍迁入政策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同时确保政策不出现空档期,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穗府规〔2020〕6号文简易修改后延期实施,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广州市户籍迁入政策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同步推进,新政策具体出台时间待定。

此次重新发布的文件与穗府规〔2020〕6号文主要内容保持基本不变,仅对相关表述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必要调整。

扫码查看政策全文

广州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广州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入户指标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01

引进人才入户

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相应条件;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人才引进办理入口

广州人社app

广东政务服务网

https://www.gdzwfw.gov.cn

02

积分制入户

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广州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推荐服务:进入【广州本地宝】,关注后对话框回复【积分入户】获广州积分申请指南、在线测评积分、各区咨询地址及电话等。

03

政策性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广州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广州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广州市。

(二)学生入户。广州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广州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广州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广州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广州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广州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入口:广州微警务小程序

https://www.gz.gov.cn/zwgk/fggw/szfwj/content/post_10343140.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0〕10号文将于2025年7月8日有效期届满,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已纳入《广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5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入库项目》。为稳慎有序完成广州市户籍迁入政策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同时确保政策不出现空档期,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穗府办规〔2020〕10号文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穗府办规〔2020〕10号文主要内容保持不变,仅对相关表述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必要调整。

扫码查看政策全文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广州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一)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放宽年龄限制。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 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 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广州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从事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广州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广州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广州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第五条有关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广州市户籍。

https://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10343147.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于2024年开展机构改革,将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有关积分制入户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穗府办规〔2023〕1号文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穗府办规〔2023〕1号文主要内容保持不变,仅对相关表述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必要调整。

扫码查看政策全文

✅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四)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五)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50分;

(六)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员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广州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长排名;如再相同,按照在广州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或排名规则等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的,调整部分经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广州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一款(一)至(五)项条件的限制。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随迁入户广州市。

https://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10343148.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0〕12号文将于2025年7月8日有效期届满。为稳慎有序完成广州市户籍迁入政策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同时确保政策不出现空档期,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将穗府办规〔2020〕12号文作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文件主要内容与穗府办规〔2020〕12号文保持不变,仅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必要调整。

扫码查看政策全文

申请政策性迁入广州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01

投靠配偶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广州市户籍:

(一)配偶有广州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02

投靠子女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广州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广州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广州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广州市户籍的要求。

(三)有子女具有广州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广州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广州市户籍。

03

投靠父母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是在广州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广州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广州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广州市户籍。

04

学生入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广州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05

安置入户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广州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广州市户籍。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广州市户籍。

(三)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广州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

(六)符合广州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

(七)符合广州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

(八)符合广州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

06

收养入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广州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广州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07

恢复广州市户籍

原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广州市户籍:

(一)参军复退回广州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广州市;

(三)刑满释放回到广州市;

(四)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广州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https://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10343139.html

▌本文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州政府 广州本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