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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厦门邓庆高律师代理一起案件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仗义执言,而对方位于旁听席上的亲属,在法庭内公然向依法履职的邓律师竖中指,并冲到审判区上的代理席上扇邓律师耳光,邓律师本能作出自卫还击,手指触碰对方额头。几天后对方报警,梅岭派出所调查后出具了处罚告知书,认定邓律师殴打他人拟拘留五日,把对律师竖中指扇耳光的加害人认定为“被害人”。

2025年1月20日,厦门邓庆高律师收到晋江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而晋江公安对向邓律师竖中指+扇耳光的吴某某,仅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此案也被律师们称之为“2025行拘律师第一案”。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涉事律师在法庭上被旁听人员侵犯,更因为涉及司法秩序应由公安或是法院哪家进行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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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法庭上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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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也规定了对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措施。

但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用范围更为广泛,而《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则是针对法庭特定环境下的行为规范。因此,在法庭内发生的冲突,尤其是涉及影响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为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般性规定,适用于诉讼活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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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司法管辖和公安治安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救济途径。

法院处罚只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而上级法院改变下级法院处罚的几乎没有听闻。

而治安处罚往往要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理论上讲涉案法院要整体回避),相对而言公正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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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司法管辖也有好处,就是没有违法记录。

而治安处罚则不同,是有记录的。

当然,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可能有所变化。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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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开庭审理的休庭期间,发生斗殴打架事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可由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以司法强制措施;同时,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情形,可由公安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存在两个部门依据不同法律规定所具有的管辖事务上的竞合,在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行为具有实施司法强制措施的同时,也无法律规定排除公安机关作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但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由司法机关管辖似乎更合适。

2025年7月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