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边界与按摩针灸行业的资质困境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罪的核心,在于其保护的是国家对医疗行业的专业管理秩序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刑法》将其定义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此资格特指经过国家严格考核认证,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两者缺一不可。仅有某些培训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或“祖传”“师承”背景,均不足以满足此法定要求。
客观要件:行为人需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且情节严重。非法行医指擅自从事本应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方能进行的诊疗活动。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门槛,司法解释通常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以上残疾或器官损伤、使用假药劣药、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实施等情形。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故意实施行医行为。过失或根本不知其行为构成行医,则不构成本罪。
保健按摩与医疗行为之间界限的模糊性是实践中引发困惑的根源。纯粹以放松肌肉、缓解疲劳为目的的保健按摩,通常不被视为诊疗活动,从业者无需医师资格,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如保健按摩师)即可。问题在于当按摩师宣称能“治疗”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或使用特定手法、穴位声称有“疗效”时,其行为性质便与诊疗行为容易发生混淆。
以针灸行业为例,因其理论基础直接源于中医诊疗体系,以针具刺激穴位调整气血、治疗疾病是其固有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操作者声称或实质上以达到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实施针灸,即被普遍认为属于医疗行为,严格需要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许多从业者对此边界认识模糊,仅凭技能或经验便踏入禁区。
二、针对按摩针灸行业涉嫌非法行医罪的辩护要点
(一)行为性质之辩:核心在于“诊疗活动”的认定
需深入考察具体服务过程:
从业者是否进行了中医意义上的“望闻问切”?
是否做出了疾病诊断结论?
是否针对特定疾病制定了“治疗方案”?
是否宣称其服务能“治愈”或“治疗”某种疾病?
若仅为顾客提供舒缓疲劳、放松身心的按摩,或根据顾客表述的“肩颈酸胀”进行针对性放松(而非声称治疗“颈椎病”),或仅进行保健性质的艾灸、拔罐(无疾病治疗宣称),则其行为更倾向于保健服务,而非诊疗活动。
辩护应着力收集服务项目清单、价目表(是否标注“治疗”字样)、顾客证言(服务过程中是否有诊疗性对话)、宣传材料(广告、店面招牌是否含治疗疾病内容)等证据,证明行为的本质是保健而非医疗。
(二)主观目的辨析:从业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治疗疾病”的意图
若行为人明确告知顾客此为保健服务,不具治疗功效,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注明“非医疗行为”,则有助于否定其“行医”故意。需结合沟通记录、书面告知材料等证明其主观认知限于保健范畴。
(三)主体资格之辩:资质认定问题
必须承认,严格依据《执业医师法》,从事针灸诊疗必须持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辩护不能直接否定此法定要求。但可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持有有效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针对确有专长人员)?是否在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操作(符合实习或助理规定)?若存在形式上的资质瑕疵但有实质的授权或监管,或可减轻责任甚至否定非法性。
(四)主观故意之辩:是否“明知”且“故犯”
需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其行为被法律界定为“非法行医”。例如:长期从事保健按摩,近期才被他人误导或自身误解而开始涉足“治疗”宣传;所在地监管部门长期默许类似行为,导致其形成“此行为合法”的错误认知;接受的培训内容明确告知其服务是保健性质且无需医师证。需收集培训材料、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记录、同行普遍做法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缺乏违法性认识或存在不可避免的认知错误。
(五)情节严重程度之辩:善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辩护时可适度(但需谨慎)引入行业背景:强调中医按摩、针灸技艺传承的民间性、师承性特点,指出部分从业者虽无官方证书,但技艺精湛且长期服务于特定社区,社会危害性认知较低。此点虽不直接否定罪名,但可为后续的“情节显著轻微”辩护或争取缓刑、免刑提供情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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