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危险重重
违规操作就是在“玩火”!
无证上岗、不办审批、不做防护
这些行为可能引发火灾!
近期,山西多地
对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亮剑”
一批单位和个人因此受罚
案例一
5月12日,临汾市尧都区一游乐园滑梯着火。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砂轮切割机在切割滑梯钢板时,砂轮火星引燃滑梯下方塑料管等可燃物引起火灾。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施工工人权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6月4日,晋城市一单位内起火,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工人在屋顶电焊作业,熔渣掉落至起火点引燃暖气管道下部保温棉,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该单位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导致火灾发生。
当地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分别给予该单位和操作人员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和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6月5日,临汾市侯马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某医院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楼顶防水施工使用明火作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当地消防部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近日,长治市襄垣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一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有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经查,郭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使用明火作业前未向该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动火证,未报备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为。现场负责人段某指使郭某某违规冒险作业。
当地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郭某某、段某处人民币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动火,“祸花”飞溅
各企业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念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审批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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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韩俊鸿
制作 /山西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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