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随着环保执法力度的加强,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例增多,不管是生活垃圾还是工业垃圾,处置不当轻则被行政处罚-高额罚款、重则涉刑-失去人身自由加高额罚款。

最近一段时间有两个常年做废品回收的当事人因下游案发,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羁押,所以讲一下涉案中间人或称介绍人应如何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若中间人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完全不知情,仅是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或社交关系进行介绍,且未收取费用或仅收取正常费用,则通常不构成犯罪,通常会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等因素,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简单说就是中间人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不知道是危险废物,且尽到了注意义务。

罪轻辩护:中间人在倾倒危险废物过程中没有起到沟通、指挥、决策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如果积极赔偿环境损害费用,可认定为悔罪表现明显,应积极追求适用缓刑。中间人需要证明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在参与的活动中起到次要作用。

拿到全部案卷资料后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

① 污染环境行为是否满足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方可入罪,比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造成生态损害等。

② 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及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问题。采样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比如:取样方法不对、样本数矛盾、样本之间的取样器材混同等。鉴定方法与标准适用是否错误,某案例中法院以监测报告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是“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而非检测危险废物应当使用的“固体废物 腐蚀性测定 玻璃电极法”,而导致公诉机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