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民法法统
——我对破窗案事件的第四次法律意见
有民法律师向我反映破窗适用民法典之紧急避险规定,我认为其说不成立,这就需要全面清理民法法统。
我敬爱的江平老师创设的民法通则笫109条,遗憾的是他也是把财产置于人身之前,无疑这是不对的。
这也是pm思维的历史阴影。
该条演变为民法总则(同于民法典)第183条所谓“见义勇为”条后,仍然背离“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
故有人说破窗小伙是见义勇为,亦不成立。小伙首先是为自己,故为自救行为,而非纯粹的利他行为。
那么转用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助条款呢,亦不能成立。
改用第182条民法典之紧急避险是否成立?因该条文显然是指列车之外的财产,法条本身有硬伤,亦无法适用。
为了方便对抗公权力的刑事程序或行政程序,故我认为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较为合适,有助于发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铁路公司。
因为这场意外,完全是铁路公司一手造成的,归之为意外或突发事件都只能成为铁路公司的遮羞布。
从深层次来讲,民权只能产生于私有财产体系,而不可能产生于公有财产体系,这就破窗案事件给我们的深刻教训。
也只有在私法架构下,人才能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的人,舍此无解。也只有私有财产与人的天赋权利合二为一,才能产生绝对的、排他的、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也即私法出,权利生,权力服。
这也是民法的最高和最后的命令。
正是旧的“民法出,忠孝亡”导致了亚洲民法的失败,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
故,对民法典有必要进行清理。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民法有相当了解,然后可产生其真谛。”
“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杜兆勇律师2025.07.06于京西玄涛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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