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一 盐源县某烧烤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烧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厨房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在效期内的食品混放,且现场未见有过期产品标识标签或不再使用警示标识。经查,该店已知悉存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但未予以清理,其实际经营使用的为在效期内新购进食品。经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5年1月6日立案调查。

02

案例二 盐源县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8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内和厨房内均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在效期内的食品混放,且现场未见有过期产品标识标签或不再使用警示标识。经查,系当事人刚接手该店,未及时对原店内物品进行清理,实际经营使用的食品均为在效期内新购进食品。经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5年1月8日立案调查。

上述2起案例,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2025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第2条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满足免罚条件的:

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以上免罚条件,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3

案例三 某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百货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百货商店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在效期内的产品混放,且现场未见有过期产品标识标签或不再使用警示标识。经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5年1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2025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5条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满足免罚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不包括餐饮环节;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

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以上免罚条件,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4

案例四 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无标识标签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且未粘贴分装标识标签的食品,现场未见有过期产品标识标签或不再使用警示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2025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五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满足免罚条件的:“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及第六条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满足免罚条件的:“1.初次违法;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以上免罚条件,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来源:看盐源

编辑:何君

责编:杨艳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蒋映春

精彩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