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分割不是“分家产”,清算前擅自分割可能导致合伙事业崩溃,甚至引发赔偿责任。

一、案件背景:合伙未清算,财产分割诉求遭拒

2022年,甲、乙、丙、丁四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运营一家医疗器械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约定出资比例各占25%,合伙期限5年。公司由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日常经营。

2024年初,乙因对公司发展方向不满,要求立即分割公司现有资产(包括流动资金、库存设备等合计约600万元)。甲以“合伙未到期且未清算”为由拒绝。乙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作为合伙人有权按比例分得150万元财产。

庭审中,乙声称:“公司账上明明有钱,为什么不能分?”甲则提交了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欠款凭证,证明公司即将支付300万元货款,若提前分割财产将导致资金链断裂。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清算前分割请求被驳回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合伙关系终止前不得分割财产

裁判核心理由

  1. 合伙财产的法定整体性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本案中,四人合伙关系仍存续,乙的主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损害合伙事业稳定性
    法院查明,A公司正处于业务扩张期,若允许乙提前分割流动资金,将导致采购合同违约、员工工资拖欠等连锁风险,损害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利益

  3. 清算程序的不可替代性
    合伙财产分割必须以清算为前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清算需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社保、税款及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方可分配。本案中,公司对外债务尚未清理,直接分割财产将侵害债权人权益。

三、法律分析:清算财产分配的三大规则

(一)合伙财产分割的法定前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合伙人主张财产分配权需满足两个硬性条件:

  1. 合伙关系已终止(如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解散等);

  2. 完成清算程序,确认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额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二)清算财产分配的“四步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剩余财产分配需严格遵循以下顺序:

步骤分配依据适用条件第一顺位合伙协议约定协议有明确利润分配条款第二顺位合伙人协商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第三顺位实缴出资比例协商不成时适用第四顺位平均分配出资比例无法确定

典型案例印证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074号裁定中,合伙人请求分配1367万元经营利润。最高法院明确:“利润分配无需以清算为前提,但必须以合伙存续且利润明确为基础。”若合伙财务混乱导致盈亏无法鉴定,仍需先行清算。

(三)擅自分割财产的法律风险

  1. 对内赔偿责任:合伙人私自转移财产的,需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导致合伙无法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金);

  2. 对外责任不豁免:擅自分割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仍可要求全体合伙人连带偿债;

  3. 刑事风险:隐匿、侵占合伙财产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合伙财产分割涉及清算程序、债务清偿、税务申报等多重法律环节,个案中出资比例认定、协议条款效力等问题需专业分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https://www.junlanlaw.com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专业领域
俞强律师专注企业合规与商事合同纠纷13年,擅长合伙协议架构设计、清算责任风险防控等法律实务,为多家生物科技、贸易企业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