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体系不断改革与完善的进程中,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悄然浮现,如同迷雾笼罩在执行领域之上,引发了众多法律从业者和关注司法动态人士的热烈讨论 —— 未入额的执行员能否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这看似简单的疑问,实则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执行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等多个关键层面。它不仅关乎执行员自身的职责定位和职业发展,更与每一位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直接影响着执行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拨开迷雾:法律依据探寻
为了拨开这层迷雾,我们首先将目光聚焦到法律条文之上,试图从其中找寻最为准确和权威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了执行员在执行工作中的法定地位和职责,为执行员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从立法层面肯定了执行员在执行程序中的主体作用。它就像是一把 “尚方宝剑”,赋予了执行员执行的权力,让执行员在执行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执行权的分工与运行机制。其中指出,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而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这一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员在执行实施工作中的具体权限,将执行员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使得执行员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也为未入额执行员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政策支持。
从这些法律规定和意见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法院执行人员并不必须具有法官资格,亦无需遴选入额。执行员作为执行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在执行程序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他们的工作是执行程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央提出的 “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 这一要求,其初衷是为了实现法官责任终身制,加强法院管理制度,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提高审判质量,其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并不适用于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执行工作更注重实际操作和执行效率,强调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实施,将未入额执行员排除在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之外,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高效开展。
现实中的身影:实际案例分析
理论上的依据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印证,而实际案例就像是一面镜子,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未入额执行员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 (2019) 冀 0181 执异 12 号案件中 ,便清晰地展现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这起案件源于张某某、刘某与刘某某、李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孙某某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作出(2017)冀 0181 执 107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然而,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却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对法院拍卖其房产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未入额人员(非审判员)的执行员孙某某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入额人员(非审判员)不得独立办案的规定,执行行为违法,应当撤销执行程序。同时,他们还指出(2017)冀 0181 执 1079 号鉴定委托书,委托评估的标的为涉案房产一处,未要求评估单位对共用分摊的 990.14 平方米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执行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拍卖程序,依法重新进行评估拍卖。
面对被执行人的异议,辛集市人民法院并没有轻易地作出判断,而是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严谨的审理。法院查明,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孙某某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处理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等方面,都做到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例如,在 2017 年 12 月 6 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2017 年 12 月 13 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递交房产评估结果异议及重新评估申请书后,2017 年 12 月 14 日石家庄市博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回复,法院也及时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回复,并通知其重新评估不予准许。2018 年 4 月 13 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暂缓拍卖,法院也依法作出决定书暂缓拍卖。后暂缓期满,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拍卖,法院再次依法作出决定书恢复拍卖,并最终于 2018 年 7 月 9 日拍卖成交。
基于以上事实,辛集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据此,本案执行员孙某某具有办理执行案件的资格。异议人称因为孙某某不是入额法官,不具备独立办案资格,故执行行为违法,这一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同时,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估价报告问题,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收到估价报告书后已经充分行使了提出异议的权利,评估机构也对异议事项做出了回复,法院也已将回复送达并通知了被执行人不准许重新评估。而且,2018 年 4 月 13 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在暂缓期过后如不能偿还债务,法院可以继续进行拍卖,不会再因为拍卖事项提出执行异议,且于当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了执行异议。暂缓期过后,被执行人未能清偿债务,法院对涉案房产依法进行拍卖,拍卖价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案件已经执结。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再次对估价报告提出新的异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维护了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不同视角的碰撞:观点交锋
(一)支持方观点
在这场激烈的讨论中,支持未入额执行员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一方,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说服力的理由,为未入额执行员争取独立办案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从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来看,当前执行案件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态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锐,犹如一座沉重的大山,压在每一位执行人员的肩头。执行人员的工作负荷急剧增加,常常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允许未入额执行员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无疑是缓解执行案件压力的一剂良方。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分担入额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效率,使更多的执行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执行工作具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并非仅仅依靠入额这一条件就能完全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工作涉及到大量的实际操作和调查取证工作,需要执行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的决策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需要与各种各样的被执行人打交道,面对复杂多变的执行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而这些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积累和磨练。许多未入额执行员在执行岗位上已经工作多年,他们熟悉执行工作的流程和方法,对各类执行案件有着深入的了解,积累了丰富的执行经验。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所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执行技巧,并不逊色于入额法官。
部分未入额执行员自身的经验和能力也是支持他们独立办案的重要依据。这些执行员在进入法院工作后,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不仅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知识,还掌握了丰富的执行技巧和沟通能力。他们在执行工作中,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对待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认真负责,全力以赴。他们积极主动地寻找执行线索,与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为案件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他们还不断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执行经验和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执行能力和水平。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执行案件中,他们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独到的解决方案,为案件的执行打开突破口。因此,从他们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来看,他们完全有能力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并且能够保证案件的执行质量和效果。
(二)反对方观点
然而,反对未入额执行员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一方,也有着自己的担忧和顾虑。他们认为,执行案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的权威性,必须严格把控。未入额执行员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方面可能相对不足,这可能会对案件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适用,如执行依据的合法性、执行措施的合理性、执行程序的规范性等。如果未入额执行员在这些方面出现偏差,可能会导致执行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未入额执行员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可能会导致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问题。在执行工作中,一旦出现执行错误或其他问题,需要明确责任主体,以便进行相应的追责和整改。然而,由于未入额执行员与入额法官在职责和权限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未入额执行员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在出现问题时,可能会出现责任推诿、难以界定的情况。这不仅会影响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会削弱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降低司法公信力。
反对方还担心,未入额执行员独立办案可能会破坏现有的司法体系和工作秩序。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在这一改革背景下,明确了入额法官的核心地位和职责,如果允许未入额执行员独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可能会打乱原有的工作布局和分工,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的协调运行。同时,这也可能会对入额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他们对自身职责和地位产生困惑,进而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深化。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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