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注:陈云律师,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有近20年私人财富管理及法律相关工作经历,还是百万字财经作家。还记得他之前出过一本畅销书籍《大额保单操作实务》,被誉为"大额保单领域的权威指南"。后来还陆续出过《私人财富管理一本通》、《信托一本通》、《保险一本通》等诸多名著。

这次他带了最新著作《保险金信托操作实务》,是国内首部系统阐述保险金信托的书籍。
欢迎大家加群关注陈律的新作。

以下内容节选自 陈云律师《保险金信托操作实务》:

普遍认为,我国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始于2014年,但其实这个提法并不是很准确,严格来说是业务落地始于2014年,但早在2012年,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专业人士其实就已经开始进行相关制度突破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的理论和监管的研究:

一个是保险金如何进入信托的程序和监管问题,另一个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到底是保险的投保人还是保险的受益人的法理和实操问题。

对于前者,刚开始寻求的突破是保险金先按照传统的方式进入保险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之后通过法律协议的形式再从保险受益人账户转入信托账户,但此种方式下,由于保险受益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金信托需要等到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确定后才能发起成立,而保险事故的发生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在这么长的周期里面,可能会有太多不确定性事情的发生,从而会影响保险结构,并最终影响保险金信托结构,因此这种方式刚开始讨论基本就被抛弃了,之后经过业内人士与监管层的不断沟通,逐渐才走通了由保险公司直付到信托账户的模式,这也是当前保险金信托业务统一的操作模式。

而对于后者,其讨论的根基一方面是基于期初对于保险金进入信托的程序所衍生出的新问题,这个问题伴随着保险公司直付到信托账户而得以解决;另一方面是对于保险金信托财产的性质认定。

有人认为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而保险金属于保险受益人所有,因此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应该是保险的受益人,这个观点表面上看貌似没有问题,但其中存在一个致命的漏洞,那就是保险的受益人本身的不确定性。

在保险结构中,保险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可以变更保险的受益人,因此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之前,某个保险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权属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所以保险的受益人成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显然不是个好的选项。

而保险的投保人虽然并不能从法律上获得保险金的所有权,但对于保险金请求权是有决定权的,因此可以把保险金的请求权视作投保人的一项财产性权利,而信托财产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因此由投保人成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要求投保人不能再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变更,原因有两个:

一是一旦后续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意味着保险金不再进入信托,保险金信托也就会因为没有信托财产而归于无效;

二是若投保人还有权利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更改,意味着以保险金请求权为依托的信托财产变成了一个无法确定的财产,这就不符合《信托法》中关于信托有效成立的基本前提。

时至今日,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我国已经发展了10年的时间,在这10年中,可以把保险金信托业务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14—2019年,从业务的破冰落地到逐渐展开,从1.0模式到1.5模式,都有了很多的实践,并且对于2.0模式也有个别机构在进行尝试,呈现出的态势是各家机构大多基于业务的战略布局,宣传自己能做保险金信托业务,但实际能够落地的机构依然是少数。

第二个阶段为2020—2022年,三年疫情,不仅改变了我们的一些日常行为方式,而且深刻影响了财富管理的需求,无论是中产客户还是高净值客户,对于财富的保全与传承的需求,对于把财富真正用来保障家人生活的需求,可谓是有着井喷式的发展。再加之数字科技的赋能,让保险金信托业务在这个阶段有着巨大的发展。

首先,业务模式出现了诸多的创新,不仅2.0模式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甚至还出现了不同标准下的2.5模式和3.0模式。

其次,业务规模也是有着长足的发展,据公开数据统计,2019年全年的保险金信托业务仅为50亿元,而2020年新增规模突破200亿元,2021年更是达到了440亿元。而从服务机构的数量来看,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信托公司、银行、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纷纷入场布局,能够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保险金信托服务,而且既对保险公司增强客户黏性、丰富服务内容、提升保险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促进作用,也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完善信托服务内容、丰富财富管理安排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个阶段从2023年开始,随着《信托业务分类通知》的出台,“保险金信托”被划分为“资产服务信托”中“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一项独立分类业务,这标志着“保险金信托”业务正式得到了监管层面的明确认定,保险金信托业务也正式迎来了其监管身份,从此摆脱了相对比较尴尬的“黑户”,为未来保险金信托业务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以上只是分析了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的几个阶段,后续会陆续分享其它实践。

陈云律师:八年前,笔者与另外三个作者一起,写了人生中的第一本书--《大额保单操作实务》,这是国内第一本从法律属性、功能价值、架构设计等维度全方位阐述大额保单的书籍,也是一本跳脱营销讲保险的书籍,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则、以专业为基础、以实操为导向,给整个保险行业甚至是财富管理行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很长时间内都占据着各大电商平台实务类书籍销售的第一名,时至今日,依然对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四年前,笔者基于对时下财富风险的分析、专业化服务的思考以及多年实务工作的总结,与其他小伙伴们一起出版了国内第一套系统阐述私人财富的丛书,分别是《私人财富管理一本通:从保值增值到保全传承》《保险一本通:从普通保险到大额保险》《信托一本通:从理财信托到家族信托》,希望以此为契机,帮助财富管理从业者以及财富管理需求者构建起以“法税搭台,金融唱戏”的体系化思维与理念,尤其是希望财富管理的从业者们,能够在实务工作中坚守法治的底线,以正确的“三观”为底色,为不同的客群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如今,随着财富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类财富管理工具也在不断的创新,尤其是保险金信托,自2020年以来,可谓是发展迅速,无论是其业务形态,还是市场规模、参与主体,都有着长足的发展。笔者在过去的四年中,在保险金信托领域,不仅有了新的思考,也为此做了大量的专项培训,同时还有着丰富的落地实操经验。

与此同时,在过去的四年中,笔者发现,无论是这个业态中的从业者,还是有相关需求的中高净值客户,对于保险金信托的认知,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偏差。

比如,部分从业者对于保险金信托独立性的内在法理逻辑不是十分的清晰,也有些从业者对于保险金信托不同模式下的优缺点了解的也不是很全面,这可能导致两个不是很好的结果:

一是由于不能掌握保险金信托的全貌而缺乏专业自信,在客户面前不敢轻易的谈起保险金信托,以致于不能充分的运用保险金信托这个工具解决客户所面临的诸多财富问题;

二是由于对保险金信托片面的认知,但为了尽快的促成业务的落地,在面对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时,容易出现一些片面性陈述甚至是误导性陈述,以致于给客户构建了一个不健全甚至是不合理的保险金信托架构,并有可能最终导致其财富管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而对于中高净值客户来说,其对于保险金信托认知不全,笔者认为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隔行如隔山,但让客户能够尽可能了解保险金信托的方方面面,并最终基于自己真实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财富决策,也是我们从业者需要做的基础工作之一。

而且,站在中高净值客户的角度来说,如何将有限的财富既要用于当下的生活,也要用于未来的保障,更要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尤其是当自己百年之后,如何能够确保有财富可以传承给后代?并且如何能够确保这些可以传承的财富能够真正让子孙后代合理使用,并最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正向的使用?要想实现富过三代,财富能否覆盖三代?能否构建一个长周期的架构,在几十年几百年甚至更长的周期中,都能够发挥正向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这么一个长周期的架构始终会有保障家人生活的财富?对于子孙后代的培养,如何既要兼顾物质的保障,也能够兼顾文化的培养?如何实现由富裕到尊贵的价值跃升?

很显然,保险金信托就是中高净值客户寻找的由富到贵的那个答案。

有鉴于此,我们两位作者历时近一年的时间,写下了这本保险金信托的专著,希望能够帮助从业者、需求者更为清晰的认知保险金信托,尤其是对于从业者,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构建起充分的专业自信,并在服务中高净值客户时,能够充分运用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与优势,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适合的保险金信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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