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

提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

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

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目前广东仅有清远

实行生育津贴直发个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顺应群众期盼,主动担当作为,结合实际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措施,确保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通知》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照甲类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个人不先自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提高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城乡居民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此前,生育津贴一般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要求“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越来越多地区的参保职工已经能更为便捷、快速地领取到生育津贴。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许小薇

执行编辑:王晓丹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