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法律允许签署认罪认罚的时间跨度涵盖多个阶段,而判断何时签署最有利,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并非所有认罪认罚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最有利,实际上在检察院阶段签署的案件占比很小。

首先,从律师角度,必须向当事人及家属普及的是,侦查阶段不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此阶段签署的只能是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具结书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签署。曾有案例,一名被拘留14、15天的50多岁男性当事人,因误以为在侦查阶段签署的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而痛哭,实则只是权利义务告知书。这说明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缺乏相关常识,而中国普法工作的不足使得他们在没有律师帮助时容易踩坑,毕竟多数老百姓一辈子没接触过法律事务,让他们自行判断签署文件的意义确实强人所难。

判断在哪个阶段签署认罪认罚最有利,需因案而异、因人而异,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但有一些基本判断原则。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沟通谈到当事人、家属、律师三方都能接受的理想量刑,当然可以签署。刑事案件辩护要获得理想结果本就艰难,不能把所有希望寄托在最后一步,能在现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哪怕只有0.1,也要尽力争取,后续再集中精力争取剩余部分。而且,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后,一审阶段仍有可能继续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在我代理的案件中,40%-50%的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比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量刑更低,利益是逐步争取的,所以若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符合预期,无需犹豫,可在此阶段签署。

若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谈拢,比如希望争取缓刑但检察院不同意,或双方在量刑上存在较大分歧,可考虑在一审阶段签署。常年办理刑事辩护的律师会发现,有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谈成,到了一审阶段仍会主动联系,表示愿意按之前的量刑优惠促成签署。尤其是当案件事实或证据不扎实,律师掌握足以与检察院谈判的筹码时,更可能在一审阶段达成有利结果。以我代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为例,该案件因境外网站后台数据缺失,律师在庭前会议指出证据问题后,检察院在开庭前同意签署远低于正常量刑的认罪认罚,当事人在签署后被取保。还有一起有组织犯罪案件,第二被告在一审开庭前通过退赃退赔等创造条件,签署了可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第一被告见状也在庭审中提出签署,最终获得更轻量刑。甚至有少数案件在一审开庭后签署,如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中律师指出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检察院在庭后主动降低量刑促成签署。

实践中,正常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可能是常态,但对于事实、证据或程序存在问题,律师有谈判筹码的案件,即使在检察院未签署,到法院阶段仍有很多谈判成功的机会。

极个别情况下,一审坚持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审也可能签署认罪认罚,但这与一审判决后因觉得量刑重而在二审求着签署不同。只有当二审法官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却难以直接判无罪或发回重审,而当事人有尽快结案等需求时,才可能出现谈判空间。此时,二审法官可能推动检察院与当事人协商,以大幅降低量刑为条件促成签署,实现“共赢”。曾有案件中,二审法官为解除风险,与检察院沟通后,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并获缓刑。

但需注意,当事人和家属若抱有侥幸心理,一审时明知证据充分却咬死不认,试图“试一试”,失败后再在二审认罪,这种诉讼投机行为往往行不通。法官和检察官经验丰富,能看穿这种心理,在可轻可重的情况下,更可能从重判决。诉讼中应实事求是,若事情确实是当事人所为,应承担责任,做罪轻辩护;若案件证据明显不足,符合无罪辩护条件,或当事人是冤枉的,应坚持无罪辩护,靠欺骗和侥幸心理无法过关,必须依靠专业能力论证,这在认罪认罚中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