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组织卖淫罪

【承办律师】朱秀峰、刘长红、庆一恒、张晓红律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等人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某酒店五楼按摩房,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开展卖淫活动,提供598元和797元两种价位服务。

连某作为酒店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之一,担任财务总负责人,负责统计审核员工工资、提成并收取酒店盈利,每十天左右将统计好的工资提成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给酒店对班经理闫某、娄某,再由二人向介绍卖淫活动的关某、许某等发放。

根据连某等人指认,与陈某签订包含卖淫活动的中医按摩协议书,并安排闫某、娄某带领各自班组人员向顾客推荐、介绍卖淫活动。

2020 年 9 月 19 日 23 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酒店五楼查获多人卖淫嫖娼行为,现场抓获 11 名卖淫人员,其中 1 名为未成年人(14 岁)。经审计,2020 年 4 月至 9 月期间,二人组织卖淫活动营业额达2426432元,技师提成金额为767106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承办过程】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某酒店职业经理人,酒店内发生卖淫活动,案涉区域为外包的按摩项目。侦查机关在侦查时未将外包项目负责人抓获到案,对于酒店对卖淫人员、活动是否有组织行为基本依赖参与卖淫活动的人员、酒店员工的言词证据认定,但是言词证据多存在模糊、无具体细节、相互矛盾的情况,但是有对于当事人管理酒店员工和负责酒店员工发工资、奖金的明确指证,其中包含部分涉卖淫资金。在经过阅卷、听取被告人意见后,对上述问题进行细致分析,最终由于关键被告人未到案,部分辩解无法得到证据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指控事实,但是在量刑情节上认定当事人为从犯。同时,由于被告人在律师介入之前对于自己之前的供述曾作辩解,被公诉机关认定为翻供,撤销其自首的认定,经过法庭调查、与检察官和法官的沟通,详细阐明其辩解虽无法查证但具有一定合理性,以及不影响案件的基本事实

【裁判结果】最终一人判决无罪,一人轻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