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医生陈某,趁着17岁女孩小花(化名)住院治疗期间,多次以“按摩”“安抚情绪”为名实施猥亵。女孩报警后,警方对陈某行政拘留14天,没想到他不仅不认错,还反咬一口,把警方告上法庭,声称“女孩送花给我,是她自愿的”! (来源:裁判文书网贵阳中院)
2024年1月16日,17岁的女生小花(化名)因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心慌、胸闷、手抖、头晕、头痛等症状前往该医院治疗。 主治医生陈某在短短几天内,多次对她实施不当行为:
1月20日晚,陈某以“按摩治疗”为由,按压小花的肩膀、颈部,甚至按到尾椎骨附近,让她感到极度不适。
1月22日下午,陈某主动找小花聊天,话题涉及“感情”“身材”,并捏她的腰和肚子。
1月22日晚,陈某把小花带到医生休息室,反锁房门、拉上窗帘,强行拥抱、亲吻,甚至试图亲吻。幸好有人敲门,小花才得以逃脱。
小花报警后,警方讯问了陈某,陈某在笔录中承认自己“想占便宜”“想揩油”,最终警方对他处以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
但陈某不服,坚称"女孩送花给我,是自愿的",还反告警方处罚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两审均驳回其诉求,认定猥亵成立。
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生辩解核心点 & 法院为何不采纳?
1. "她送我雪做的玫瑰花,是表达爱意!"
陈某认为:小花曾用雪捏了一朵"花"送他,说明两人有暧昧关系,肢体接触是"你情我愿"。
法院认为:未成年患者的"感谢"≠性同意:送花可能仅是感激,尤其小花是心理疾病患者,情感表达需谨慎解读。并且陈某在警方笔录中承认"想占便宜",与其辩称的"两情相悦"直接冲突。
2. "她有机会跑却没跑,说明不抗拒!"
陈某认为: 被"亲吻"后小花未立刻逃离,反而在旁人离开后继续停留,证明她"不反感"。
法院认为:权力不对等下,沉默≠同意,医生对患者具有权威压制,未成年人在恐惧中可能不敢激烈反抗。性同意需"明确积极表示",沉默或被动不能推定自愿。
3. "她爸事后索要100万,明显是敲诈!"
陈某认为:事情发生后,小花的家属索要100万的高额赔偿,未达目的,才报案,说明报案动机不纯。
法院认为:陈某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撑,无法提供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被索要100万的事实。 事后索要钱财与案件定性无关:即便存在经济纠纷,也不影响猥亵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认定。
4. "她有心理疾病,可能在说谎!"
陈某认为: 小花病历显示"逃避型人格",其指控可信度存疑。
法院认为: 小花的心理疾病并不影响其作证能力,且其陈述细节(如休息室布局)与现场证据吻合。医生本应对心理脆弱患者更谨慎,反而利用其病情实施侵害,情节更恶劣。
陈某的行为为何只构成治安违法而非刑事犯罪呢?关键法律逻辑就在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有着明显的界限划分。
行为强制程度: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情节严重程度:接触部位私密性、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
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具有明显的强制控制意图
本案中,监控显示陈某对小花并未实施明显的暴力控制(如按压、拖拽),小花始终保有行动自由,可自行离开休息室,行为止于肩背、腰部等非隐私部位接触,持续时间较短。
综上,陈某违背小花的意愿,明知对方不情愿仍实施接触,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但情节轻微,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因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对其行政拘留14天。
事情报道后,网友们热议:
"送花就能猥亵?按这逻辑,快递小哥收个包裹是不是能强闯民宅?"
"医生知法犯法,该终身禁业!"
"法院判得好!否则以后所有骚扰者都会说‘她没说不’。"
这个案子最让人愤怒的,不是医生猥亵患者,而是他事后还理直气壮地喊冤,试图用“送花”“没逃跑”来洗白自己。但法律讲证据,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觉得14天的处罚够重吗?医生该不该被吊销执照?欢迎评论区讨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