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在整个过程中行为人未指使、教唆他人殴打对方,未与对方互殴,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存在犯意联络,也未形成“事中合意”。
案例索引
(2020)青01刑终165号
基本案情
被害人凌某拖欠上诉人顾文斌十余万元货款,顾文斌曾多次索要。2015年7月26日,顾文斌再次索要货款时与凌德斌发生争执并被凌某殴打,经派出所调解处理,凌某书面承诺于当年底将货款结清,但至约定期限其未履行。2016年6月15日晚,顾文斌让聘用司机上诉人王煜茗驾车,前往本市城东区宁诚佳苑小区寻找凌某。23时许见凌某驾车回来,二人即上前索要欠款。因凌某仍称无钱归还,王煜茗上车拿走车钥匙,双方发生争执。凌某遂打电话叫人且与王煜茗在车下厮打。凌某院邻王全、代梅夫妇途径现场后同顾文斌撕扯,凌妻赵广静也到现场并上前劝解。混乱中,王煜茗手表脱落,其捡起手表跑开时被凌某追赶,王煜茗挣脱中其所持手表划伤凌某左眼。凌某受伤后,接到报警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顾文斌等人带走。王煜茗则将车钥匙丢弃,后被宁诚佳苑小区保安拾获归还。经鉴定,凌某左眼球破裂属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
经审查,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证据之间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取证程序和形式合法,已经一审法庭质证,本院仍予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顾文斌、王煜茗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王煜茗及辩护人提出的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定性的上诉、辩解和辩护理由。经查,二上诉人未事先预谋如凌某不给钱则使用暴力或胁迫等;讨要过程中凌某只身时三人未发生厮打;凌某亲朋到来后,顾文斌与赵广静等人一方仅是争执;凌某为索要车钥匙与王煜茗撕扯致王煜茗佩戴的手表脱落,王煜茗捡起手表离去,凌某追赶时被王煜茗致伤左眼。从其持有的器械、未连续击打随即逃离等客观事实分析,王煜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回手阻挡追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致伤凌某。辩解及辩护理由成立。
关于上诉人顾文斌及辩护人行为无罪的上诉、辩解和辩护理由,因全案并无二人对索债时可能会发生冲突的预见及冲突发生后如何应对,即“事前通谋”的证据。现有证据中顾文斌多次陈述被对方男女打,又被受伤的凌德斌殴打;王煜茗陈述冲突发生后对方四人打其与顾文斌,其见打不过就跑,凌追赶撕扯致手表脱落,捡起后有“朝后甩了一下”、(被凌追并抓住)“转身打了他脸上一下”、“往后抡了两下,也没看打到哪里了”等说法。证实在整个过程中顾文斌未指使、教唆王煜茗殴打对方;顾文斌未与对方互殴,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存在犯意联络,也未形成“事中合意”。辩解及辩护理由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煜茗在被他人追逐时挥动持有硬物手表的手阻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伤他人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惩处。上诉人顾文斌同王煜茗前往债务人处索要货款,后在与债务人争执过程中王煜茗过失致他人重伤,上诉人顾文斌对王煜茗的行为及损害结果既无法预见亦无相应行为。原判以顾文斌“对王煜茗拿走凌某车钥匙,双方发生厮打的行为未加制止,放任事态进一步发展,二被告人之间具有故意伤害的犯意联络,对于造成被害人凌某重伤二级的结果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的认定属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推定。上诉人王煜茗、顾文斌及辩护人分别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及无罪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王煜茗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刑初4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煜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顾文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煜茗、顾文斌共同赔偿被害人凌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5024.49元;随案移送的物证银色天王牌男士手表一块,依法没收,留作证据保存。
二、上诉人王煜茗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上诉人顾文斌无罪。
三、本案物证手表发还上诉人王煜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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