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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的初中生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

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

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

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

这起案件引发全国人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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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严峻,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的未成年人,建议本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相关矫治教育措施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2024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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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新增条款。

专门矫治教育是脱胎于收容教养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的分级干预措施。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废止了收容教育制度。其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7条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第17条第5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该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实施专门矫治教育需要依赖于专门学校或特殊的管理场所。专门学校也即原来的工读学校,经过数十年发展,为消除社会误解、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最高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有9个省份尚无1所专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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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年法律政策素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目前通行的是“宜教不宜罚”和“宽容不纵容”的政策理念。

此次修法对部分未成年人做出了“一罚了之”和“以罚代教”的选择。相关立法的未来完善可以重点考虑的路径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设置“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处理特别规定”的专章,以利于相关规制的体系化集成以及相关政策理念的系统贯彻,并从而建立《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未成年人“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之间的谱系化衔接机制。其中包括各项治安管理处理措施(尤其是行政拘留处罚措施)与家庭监护(责令监护管教)、学校管理教育、公安机关矫治教育、社工专业干预以及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等分级干预措施的衔接。

2025年7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