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上禹州问政:6月底,接到耀润学府上院物业通知,要缴纳今年物业费。购房时销售说物业费是1.28一平,现在通知说是涨到1.48一平了。这种物业单方面通知,并未召开业主大会并投票,物业是否已经违法?

去年征收的物业费的收支(明细),物业并没有公开,业主没有知情权了吗?根据《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事项、维修资金使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情况。请问,物业违法了吗?

综上,我不反对缴纳物业费,只是希望有个合理的解释。另外,此问题我反馈到住建部门,他们让找市场监管,所以才来麻烦。

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回答: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答:乱收费问题请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