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研究》2025年第3期

数字检察的实践探索与发展方向

鲁建武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

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数字检察发展趋势及一体化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推进电子检务工程、智慧检务建设、数字检察战略,努力以科技支撑推动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数字检察工作如何更有力地助推高质效检察履职、持续实现良好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须重点研究的课题。通过对数字检察的外部反馈、内在理论和实践运行进行分析,得出建设应用一体化、辅助办案智能化、整合数据业务化、科技创新智能化是数字检察发展的重要趋势,结合安徽省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工作中的实践探索,深入研究数字检察发展趋势的相关问题和基本遵循,总结出数字检察发展趋势的内涵特征,以期更好地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

数字检察;科技创新;检察信息化趋势

在科技创新推进国家治理的当下,各机关均在探索借助数字技术积极回应社会需求,高效履行公共服务义务。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转型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以自身的数字革命推进全方位变革。数字检察的本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代际转型。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浙江召开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全面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加快数字检察建设,成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202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详细部署了“健全数字检察制度体系,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的任务。在2024年1月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促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2024年5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广应用活动,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形成了建设模型、推广模型、应用模型的热潮。这些都标志着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新时代已经到来。

本文尝试结合安徽省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对数字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一体化运行机制进行研究,探寻以数字检察实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具体路径,以期充实数字检察的理论研究,为数字检察工作的良性运作提供支持。

一、实践中数字检察的发展趋势

数字检察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其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数字检察不仅是大数据法律监督,还包括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更深层次的法律监督工作。数字化革命深刻影响和改变着法治建设、检察履职的工作方式,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强化建设应用一体化,构建数字检察运行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提升辅助办案智能化,构建数字检察发展的主攻方向;不断做优检察数据业务化,提质升级检察履职工作;不断丰富检察科技创新多元化,以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

(一)数字检察建设应用一体化

数字检察建设应用一体化,包括上下层级一体化、内设部门一体化、内外单位一体化、办案服务一体化,为推动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提供机制推动力。检察机关上下层级一体化,突出基层导向,以市院为中心,以基层院为主体。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一体化,强调各部分之间的合作配合,发挥检察资源整合的优势,为案件查办提供便利。内外单位一体化和办案服务一体化,基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涉及社会治理,需要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协同治理,并在数据上实现互通共享,积极协同并促进其他职能部门的“都管”。数字检察建设应用一体化旨在推动检察履职更好地由“条线分割、单兵作战”向“融合履职、集成作战”转变,需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一是数字检察履职边界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工作中应当聚焦主责主业,聚焦法律监督工作,坚持依法检察,到位但不越位。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是心怀“国之大者”,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融监督于治理之中,与其他机关和部门携手促进社会共治、国家共建,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横向上围绕“四大检察”,纵向上突出法律监督的重点。二是数据融通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要发挥好数据要素的作用,需要发挥“府检联动”等机制,强化与其他机关单位间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进数据共享,畅通实现诸如行刑衔接等场景的数字检察工作。

(二)数字检察辅助办案智能化

从电子检务到智慧检务再到数字检察,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发展逐步从电子化、数据化、标准化、自动化到智能化。数字技术对检察机关的赋能已成为推动法律实施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2022年底,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横空出世,检察机关应当顺势而为,抓住人工智能新机遇,更好地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随着数据的流通开放、算力的提升,算法的强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成为检察人员记忆能力、分析能力、想象能力的延伸。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数据量也由万量级上升为亿万量级,有效实现了检察业务数据化。对检察数据深度训练后的人工智能能够高效辅助检察人员开展工作。发展检察人工智能的目标是使其完成绝大部分简单、繁琐的信息提取、摘录和补充工作,为诸如网络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决策提供支持,解放检察人员,使其能够将精力真正投入对检察履职质效的追求,增强法律监督效能。例如,在辅助检察案件办理方面,案卡填录和文书制作涉及的语义理解和生成文本是大语言模型的强项,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在发现案件线索方面,大语言模型通过其强大的理解、分析能力,可以显著增强检察机关在案件线索发现、社会问题梳理、案件关联人物分析等方面的思考和决策能力。

全面推进辅助办案智能化,需要重点把握如下问题:一是人工智能不能被“神化”,而应保持其“工具”属性。特别是未经深度学习训练的领域,人工智能容易生成不可靠、虚假的输出信息,出现“幻觉”,产生内容合法性危机。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分析等需要价值判断的工作必须且只能由检察人员做出。二是人工智能时代,需要具备科学思维与批判思维。人工智能深度接入检察业务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更强的科学思维和批判思维。当大量工作可以由人工智能来完成的时候,检察人员将从“目标的执行者”转换为“目标的实现者”。检察人员要判断有什么任务、哪些任务需要完成、并定义不同任务完成的标准,同时规避“算法偏见”。人工智能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要求检察人员实现角色转变,成为更加贴近具体事务的领导者,辅助一个人成为一支“队伍”。

(三)数字检察数据业务化

数字时代,数据业务化成为一种全新的生产模式,是以数据为生产资料,以信息、通信、技术平台为生产工具,以软件为载体,以服务为目的的生产过程。现阶段,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案产生检察数据,整合其他政府机关数据,综合挖掘数据的价值,高效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司法产品和更高质量地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数据变业务、业务转服务、服务促治理”的检察良性循环。通过制度重塑、流程再造,整体推动检察工作的全方位变革。办案数据已经由过去的少量个别到全方位覆盖、由事后记录向实时感知、由只看结果到关注过程、从量变到质变过渡。对广泛联结的数据进行汇聚、建模,对物理世界进行更加精确的刻画,构建检察数字化。检察人员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对检察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和迭代调优,数据业务化为优化检察决策执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奠定基础。

数据是数字检察开展的基础,是数字检察得以飞速发展的“源头活水”。随着检察业务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数据驱动检察业务模式发生如下转变:一是从传统到高质效,重构检察工作模式。需摒弃孤岛思维,将检察应用对接集成到数字法治的总框架中。例如,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数据态势分析等;将检察内外部数据进行归集、整合、分析,创新性开展模型研建,推动类案监督和社会治理。二是从功能到应用场景,重构信息化体验。数字检察的数据业务化包含场景化的转变,以实现工作体系重构、业务流程再造、履职机制重塑。数据业务化从供给侧向需求侧转变,以场景化的柔性适配检察业务人员和社会公众差异化的需求。一方面从互联网律师阅卷等应用和法律监督“治理场景”角度,拓展检察数字化场景的“宽度”。另一方面,通过穿透式监督和优化检察案件分配管理等,拓展检察数字化场景的“厚度”。三是从层级到平台,重构检察管理模式。数字检察还包括内部组织架构与相关体制机制的系统重塑。传统检察工作的层级管理易出现发展瓶颈问题,需要利用平台的集中优势,平台建设的核心是服务化,通过多重信息数据突破原有的层级管理形式,构建开放性的临时办案组架构,激活各类检察资源,支撑“精兵作战”,以更加扁平的管理方式,推进检察高质效办案。

(四)数字检察科技创新多元化

在万物互联的时代,数字检察的发展趋势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具体如下:一是应用领域多元化。信息技术对法律监督制度的优化重塑效应已在多方面展现,科技创新服务于检察工作中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如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活动等,辅助构建检察综合知识支持服务系统,突破传统检察办案单一化、碎片化的桎梏。二是工作载体多元化。除了作为支撑和服务不同事项任务的检察文书,科技创新还助力检察机关孵化更多优良载体,如检察虚拟人、卫星遥感技术进行影像对比等。三是工作对象多元化。在科技创新的时代,检察机关始终把坚持人民至上作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检察之力凝聚基层治理合力,以优质服务拉近检察与群众的距离,努力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当好群众“身边的检察官”。检察机关在探索利用新技术服务群众、了解民情、听取民意,满足群众在线诉求。例如,重庆大渡口区检察院在“莎姐”数字指挥中心发布了“莎姐”未成年人综合指数,动态呈现与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重点地域、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涉未成年人安全隐患等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数字检察科技创新多元化需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一是避免科技创新的过度泛化。科技创新过度泛化可能导致资源浪费、技术不适用,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二是避免“本末倒置”,为了创新而创新。深入了解检察业务的实际需求,与一线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密切沟通,确保科技创新服务于检察工作的核心。三是避免脱离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应注重科技与业务的深度融合,包括在技术选型、系统设计、功能开发等方面,充分考虑检察履职的边界和界限。法律监督带有保守谦抑的特质,有其活动的边界,过分张扬与没有限制的创新,会将检察权置于不可控的危险境地。

二、安徽省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实践探索

(一)聚焦一体化,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注重与政法机关、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促进社会治理同向同行。一方面。安徽省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依托跨部门一体化协同办案平台,线上与司法机关进行案件电子数据流转,促进司法机关协同办案更加高效。另一方面,强化与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共治。例如,以法律监督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帮助企业信用修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充分发挥“一把手”工程的政治引领,在检察机关跨层级跨条线,一体推进数字检察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并关注解决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聚焦于各类监督业务开展工作,但是司法背后的深层次问题,需要检察机关融合监督能动履职。在实践中,数字检察部门需要协同各个检察条线业务进行能动融合履职。强调形成上下联动、内外联动机制,形成融合于四大检察的指挥系统。

(二)聚焦智能化,构建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规划,各省结合具体的省情,统筹省内各个地区的需求,探索自建省级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省级检察机关探索建设涵盖多场景的全省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应当通过灵活的策略创建和汇聚各业务的法律监督模型,既做好顶层设计,又突出发挥基层的众创和首创精神,确保在平台之中构建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简洁易用的角度优化监督规则运行,以“低代码”或是“零代码”的方式,着重提高模型构建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安徽省检察机关秉持该理念,强化信息化引领助推的作用,探索研发了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尝试一站式解决数字检察办案的技术支撑问题,一揽子解决基层的现实困难。场景集数据治理中心、线索研判中心、模型创新中心、办案指挥中心、能力支撑中心、学习研究中心为一体,为全省三级院大数据办案提供数据治理、分析研判等服务,为纵深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提供了扎实的技术支撑。

(三)聚焦业务化,释放数据潜能筑基检察生产力

一是以科技创新为数据共享提供多元化解决方案。数据是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基石。安徽省检察机关对于从外单位直接获取到的数据进行集中存储、统一管理,以授权应用的方式加强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又确保数据可用。对于提供在线接口的数据,强化接口防护管理,确保接口不被滥用。对于可用不可见的数据,通过隐私计算、联邦计算等方式,减少敏感数据应用风险。二是以科技创新为数字检察工作提供数据治理服务。通过数据标准化、质量检查等方式进行数据治理,同时对数据进行关联融合,形成服务于各业务条线的主题库。再根据监督模型的监督规则进行数据运算,最终形成监督模型、监督点、监督数据、数据接口等各类数据资产,服务于法律监督应用。目前安徽省检察机关已通过治理形成专题库69个,820余万条数据得到治理。三是以科技创新完善数字检察数据安全保障。安徽省人民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持续做好相应的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加密与访问控制,建立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数据治理工作开展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完善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权限配置,强化安全审计和对平台数据的加密工作。

(四)聚焦多元化,探索数字检察实践应用场景

以加快人工智能建设,推动检察科技现代化为目标,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科技创新工程”,通过大量调研和预研,形成具体应用场景样本和可行性分析。一是通过数字检察典型场景的征集活动,深入了解检察办公办案科技应用需求。激发基层院科技应用创新灵感,让科技应用真正贴近、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更好服务于检察人员和社会公众。二是通过研究学习科技创新成果,探索检察工作转化的结合点。组织一系列的调研交流活动,与科技公司进行深入交流研讨,找准科技创新成果在检察机关的可能应用场景。三是构建检察科技创新工作研讨会机制,厘清科技赋能检察中心工作新思路。重点围绕智慧办案、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保障的科技创新,定期交流检察科技创新应用的新思路。四是提升检察多元化主体的获得感,持续在多点创新应用上着力。从司法实践实际需求出发,在科技创新中凸显需求与应用的良性循环。在提升办公效率、办案质效等方面重点着力,努力提升检察人员的获得感,进而推动检察工作的整体现代化和智能化水平。五是主动优化信息化服务保障,开展全省信息化体验工程。安徽省检察机关以落实“体验提升工程”为抓手,主动优化信息化服务保障。针对办案、办公系统以及互联网律师阅卷等系统的应用、备份问题,邀请专家进行会诊,提升系统性能,推动信息化体验得到改善,更有效地进行检务创新工程的应用探索。

三、数字检察发展趋势的现实难点

(一)信息化应用认知之难点

在数字检察的发展实践中,很多人员对信息化应用的真正作用缺乏准确的认知。检察信息化推动检察业务的管控更加精细化、流程化、标准化,这其中势必要扩展应用节点,丰富系统相应的功能。数字检察并不必然提升检察工作效率,一方面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提升了检察监督的质量,加强了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的能力,同时也意味着检察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判线索和办理案件。另一方面,科技创新等智能辅助系统旨在更好地辅助检察人员开展案件办理,其目的应当是提供更加精准的决策支持,帮助检察官更好地研判案件。但现实情况却是无论是检察信息化部门还是检察业务部门,都仅仅将检察信息化应用的建设目标设定为提升效率,从而导致从需求调研到部署实施都偏离了信息化建设的规律,信息化体验下降,检察人员对于信息化的隔阂加深,信息化应用逐渐被束之高阁。

(二)业务和技术融合之难点

在数字检察的未来推进中,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的紧密结合是一个关键难点。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由信息技术部门开发的系统在检察业务部门难以得到有效应用,甚至出现无法使用的问题。这种现象反映出的实质问题是创新成果与实际需求之间结合得不够紧密。当信息技术的创新与检察业务的具体需求脱节时,即使技术本身再先进,也无法转化为提升检察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实际动力。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创新与需求的紧密结合,确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检察业务的实际需求同步,通过深入理解检察业务的具体流程和办理痛点,定制化开发真正符合业务需求的技术解决方案,实现技术与业务的无缝对接,从而让科技创新成果能够真正服务于检察业务,推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三)应用探索与推广之难点

检察信息化建设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常常遭遇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实际场景的问题,即所谓的“水土不服”。这主要是因为在设计和开发信息化系统时,可能未充分考虑检察业务的具体流程、工作习惯和实际需求,导致系统功能与检察人员的工作方式不匹配,操作复杂程度不符合用户预期,或者系统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和可定制性,难以适应不同案件和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此外,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成功也依赖于业务人员的信息化素养、组织文化、制度支持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这些因素没有得到同步发展和有效配合,即使技术本身先进,也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效用。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信息化建设中采取用户中心设计的理念,深入调研和理解检察业务的实际需求,同时加强人员培训,优化组织流程,建立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制度环境,确保信息化系统能够真正融入检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科技创新把握之难点

检察官在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式大模型、区块链等尖端科技创新时,在认识和把握上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源于这些技术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它们与法律实践融合的复杂性。检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而人工智能等技术涉及数据科学、机器学习、计算机编程等多个跨学科领域,这就要求检察官不仅要有跨学科的学习能力,还需理解这些技术如何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如何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同时,合理利用技术手段处理案件、分析证据、寻求法律支撑等。此外,技术的快速发展也要求检察官持续更新知识,以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因此,为了克服这些困难,检察官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实践操作、与技术专家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科技素养和应用能力,确保能够有效利用科技创新服务于检察工作。

四、数字检察向前向好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推动数字检察全面融入检察业务

数字检察不是某个业务条线或某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而是涉及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各个方面。数字检察业务条线,不仅承担着数字检察建设任务,还担负着相关的政策制定、业务协同、工作衔接、模型推广、素能培训等多方面职能,技术支撑服务也不仅是建设和维护平台,还要主动对接需求,帮助业务部门和基层院实现模型构造、数据碰撞、异常发现和线索排查。因此,需要上下一体的数字检察业务条线通过高效运转、有序联动发挥其办案指挥系统的作用,与各项检察业务紧密融为一体。为此,亟须建立跨业务条线数字检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坚持以高质效办案、管理为目标导向,推动建立业务与技术协同机制,积极发挥业务部门在大数据模型研发、测试、培训、应用和验收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二)积极发挥数字检察赋能作用

以业务主导为中心,立足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检察职能和业务需求,全面发挥数字赋能作用,助力检察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围绕各项检察业务以及相应管理和服务工作强化数字化支撑,充分发挥数据对业务以及相应管理和服务的赋能作用。紧紧围绕刑事检察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发挥检察内部数据在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职能方面的赋能作用。积极适应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的任务,提升司法裁判数据共享和智能分析能力,助力提升民事监督工作质效。着力支持行政检察强化诉讼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精准性,拓展数据获取范围,提升数据分析能力,积极为线索发现、治理成效跟踪等提供有力辅助。强化数据在检察侦查中的应用,建立数据查询和应用机制,助力更精准、有效地开展各项侦查活动。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应用

进一步突出信息化技术对检察业务的支撑赋能作用,不断优化完善检察网络和信息化架构,丰富信息化资源配置,确保信息化赋能作用全面发挥。坚持信息系统人性化设计原则,提炼检察业务需求的共性特征,优化检察业务信息化流程、创新与政法、行政等部门的协同方式、简化信息化系统操作步骤,推动应用更加便捷。积极推动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新型智能化检察应用。坚持人工智能“业务主导、场景驱动、安全可控”原则来设计,严防陷入建、用“两张皮”的怪圈。另一方面,聚焦人工智能“辅助”定位,实行点穴式设计、干预型生成式赋能、整体化无缝式对接的设计思路。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构建数字检察为民服务体系,整合互联网各种检察应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以更加智能化的方式,让“数据”多跑路,让人民群众少“跑腿”。

(四)持续筑牢网络数据安全工作

在数字检察的设计、建设、应用过程中持续强化网络数据安全。一是注重服务支撑供应链安全,提升运维的自主、有效性,不断加强对第三方运维的管理。二是探索推进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数字检察工作中数据多涉及案件线索、个人隐私,需要以数据分级分类制度强化管理。三是健全态势感知、全流量分析等数据安全监测、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安全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智能化检察应用涉及大语言模型底座部署、知识库增强检索、微调训练、智能体编排等“黑盒”事务,需要利用流量分析、态势感知厘清其中的数据交互关系,消除潜在未知隐患。四是积极推进网络自监管平台建设,以数据资源监管为重点,加强网络、系统、设备运行态势的全天候监控,聚焦检察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努力让安全优质的数据为数字检察提供强劲动能。

注: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

第8972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吴贻伙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犯罪研究》杂志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