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木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辖区内各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存放场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院内存在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开槽土),且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情况,遂予以立案调查。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北京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位于唐指山村东北1000米处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且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处物料长70米,宽40米,占地面积为2800平方米。执法队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具《谈话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对院内存放的物料进行清除,并接受复查、谈话处理。

整改后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贮存的,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木林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于7月3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完成罚款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