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执法人员在新会区会城明德二路路段对粤JM8***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车上运载有15支已充装的氧气气瓶,外包装均标注为危险货物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气体,驾驶员梁某现场无法提供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

经调查,该车为江门市某制氧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该公司安排驾驶员梁某驾驶粤JM8***轻型厢式货车联同押运员谈某在该公司装载15支已充装的氧气瓶送往新会区三江镇,并制作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因梁某疏忽,并未将该危险货物运单随身携带。

梁某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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