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会福利”变成了“套利产品”,把“养老需求”丢给了“金融产品”,这种“精算模式”,对比丹麦这类“健康预期寿命”退休及养老模式的制度(丹麦退休年龄到2040年将上调至70岁,这种做法合理吗?),我不知道该如何评价,论老龄人口占比、人口更替率、欧洲比我们困难的多,金融行业发达程度也比我们高,可是很少见到他们把金融产品直接伸手指向一老一小的案例,哪怕这种产品在金融上确实对使用人有所帮助!
“养老贷”,“续保贷”,本质上都是为了快速填充社保,同时解决中小银行资金紧缺、产品紧缺的问题!目前已有至少40家银行落地了“养老贷”产品。“养老贷”的核心是为参保人提供资金补缴养老保险,通过提升缴费档次换取更高养老金。
这款产品瞄准两类人群,一是从未参保却想一次性缴满15年的群体,二是希望提档补缴的已参保人。从实际测算看,参保人退休后在偿还贷款本息后仍有盈余,能实现“多缴多得”的正向循环。
然而,争议也随之而来,在长达15年的贷款周期中,参保人健康状况、养老金政策调整等变量难测,若借款人中途身故,剩余债务可能转嫁子女。
更值得深思的是,当金融工具深度介入养老保障领域,如何平衡商业属性与社会公益,避免“以贷养老”异化为新的债务负担,成为亟待厘清的命题。
我们先抛开伦理问题,着重来看下养老贷的具体操作模式:
首先贷款资金直接划入社保账户,定向用于补缴养老保险,确保专款专用,这个从安全性上是可以保证的!对于从未参保者,若选择年缴 6000 元档次补缴 15 年,需 9 万元可全额贷款;已参保者若从年缴 300 元提升至 6000 元,可贷款补足差额 85500 元。银行通过与社保局系统对接,实现资金闭环监管,避免挪用风险。
其次,这个贷款的还款来源是锁定的,借款人年满 60 周岁领取养老金后,每月养老金的一部分自动划扣用于还贷,剩余部分自由支配。以贷款 9 万元、年利率 3.1% 为例,邵东市参保人退休后月领养老金 808.48 元,扣除月供 625.86 元后,每月净增 182.62 元(不考虑利率变化、货币贬值、养老政策变化等)。长沙参保人因基础养老金比周边更高,每月可净增 327 元,这种设计将还款压力与养老金收入绑定,理论上确保了还款来源的稳定性。
最后,部分银行引入了风险缓释机制,找到了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若借款人身故,由保险代偿剩余贷款;社保个人账户余额优先偿还贷款,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通常为子女)承担,但目前这并不是普遍的,而且保险介入后,标准成本也会随着风险阈值的变化而变化!
我们再来看下,这种制度设计从金融上看的问题在哪!
首先,这个产品基本就没有考虑政策变动风险,完全是贩卖当下焦虑,解决当下问题的产品,如果养老金计算规则、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产品实际风险其实全部是由购买人承担的。比如,若未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从 139 个月延长,或基础养老金增速放缓,这就会导致实际养老金低于预期,影响还款能力!
其次,当前 “养老贷” 利率普遍在 3.1%-3.45%,高于长沙等地 3.05% 的房贷利率,这个利率其实在未来10年都是比较高的,若 LPR 进一步下调,固定利率的 “养老贷” 将面临更高的实际成本,而且这个不像房贷,国家会有专项的浮动调节机制!
然后,就是这类贷款周期最长 15 年,若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失能或提前身故,可能引发债务纠纷。尽管部分银行有保险代偿,但保险覆盖范围和免责条款里如何厘定赔偿责任,目前并无行业统一意见,这意味着很有可能保了,出了问题但又不满足保的条件!
此外,用这类贷款的,大部分是低收入人群,本身没什么钱,还要背债,即便每月账面养老金增加,但扣除贷款后实际可支配金额有限,而且其实真实的影响当下现金流,对低收入人群而言用当下的确定去换未来的不确定,并且还是低收益,这种产品的设计定位,本质上并不合理,这些参保人月均名义资产净增仅 50-100 元,对改善生活质量作用有限,却需承担长达 15 年的心理压力。
而且,代际债务转嫁风险这个问题总是存在的,就算有保险公司,若借款人未购买保险且社保退款不足,剩余债务可能由子女承担。尽管部分银行宣传 “子女无需代偿”,但法律上的担保人仍需履行责任,不一定和银行宣传的一样!
最后,是我个人最反感的,有点“打着公益做商业的实质”,这不应该成为金融正规军的日常操作!这些银行推出 “养老贷” 都呈现盈利驱动下的产品设计,动机主要是拓展普惠金融市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解决小银行缺乏产品、缺乏存款的问题,但是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这里面是不是存在过度营销?要知道,目前 “养老贷” 缺乏统一规范,不同银行风控标准差异大,部分产品甚至允许 65 岁高龄人群贷款,这会急剧加大整体社会信用风险,“老年人群如果大面积信贷暴雷,你们能想象社会面的影响么?”
所以,当下的争议主要是要不要把社保福利制度金融工具化!
“养老贷” 本质是金融工具,与社保制度相互独立,湖南省社保局明确,贷款属民事借贷,与社保权益无关。但有些银行却将其被包装成 “社保福利”,误导消费者。而监管部门又没有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明确产品定位、利率上限及风险披露要求。
如果这个产品真的对缓解社保紧张问题,改善个人社保需求有利,那也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广 “政府 + 银行 + 保险” 三方合作模式,由政府提供贴息或风险补偿,银行优化定价机制(如根据预期寿命动态调整利率),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范围!
并且,要建立强制咨询制度,要求银行在办理贷款前,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向借款人说明潜在风险,包括政策变动、债务转嫁等。同时,禁止向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老年群体推广。
而且,相比 “养老贷”,我个人认为,西方社会的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更适合我们,不仅可释放房产价值,还能让老人在生命周期内充分享受金融便利。
因此,我建议结合国情,探索 “住房反向抵押+” 的组合模式,为不同资产状况的老年人提供多元选择。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