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石,亦是民事诉讼的法治准绳。

正处于科创板上市辅导期,科创企业却摊上商标侵权官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虚构商标使用证据,法院将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我们且看湖南高院公开的这一起知识产权诚信诉讼典型案例。

原告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经核准取得第36471195号“Star 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2类飞机、摄影无人机、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被告山河某实业公司系株洲低空经济领头羊,年产值居全国首位,于2023年开始在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STARAiR”标识,并在其生产的大型无人机的机身或者机翼上使用“STARAiR”标识。

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向株洲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第3647119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100万元。诉讼期间,被告山河某实业公司正处于科创板上市辅导期。

来源:AI生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庭审中举证质证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关于Star Ai无人机的生产和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系伪造,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商标于指定期内在核准的范围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原、被告之间的标识近似,但因原告商标未实际使用,未能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也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主体的混淆。

另外,原告在被告处于科创板上市辅导期间,制造虚假证据对其提起诉讼,违背诚信原则,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被告对原告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原告上述商标已被撤销。

湖南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系虚构商标使用证据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严格审查案涉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有效制止了原告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不当行为,避免科创企业因商标侵权问题而影响上市,有力保障了中小型航空发动机产业集群建设,助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诚信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石。伪造、变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会直接冲击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增加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严重损害正常诉讼程序。

当事人作为首要责任人,参加诉讼时切勿心存侥幸,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实证据来源,向法院如实提交材料,对案件作如实陈述,依法维权。任何试图通过伪造、篡改证据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诚信底线不可逾越。让我们共同守护司法公正,让诚信之光照亮法治之路。如果您也遇到了侵权纠纷的情况,可以联系高沃,为您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及诉讼服务。

来源 | 部分内容整理自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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