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一制剂车间拟进行以下改造:a.压片室与中间站合并为中间品暂存室;b.制粒间(二)拆分为压片室(五)、前室、包衣室(三);c.外包装间一部分面积划为内包装间D级洁净区。其他区域不变,请问这种局部改造是否需要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涉及洁净区面积、功能间布局的改变,属于《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开展GMP符合性检查”之情形,需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我医院拟配制**颗粒,该品种临床使用时,参照洗剂使用即用于清洗无破损皮肤或腔道。该品种为外用颗粒剂,能否在口服颗粒剂生产线上进行生产?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 “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之规定,建议外用制剂与内服制剂不共线生产。

我医院制剂中心拟任命的制剂中心负责人,同时也担任制剂室负责人(实际负责配制生产),另制剂中心还任命有质量管理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该人员任命是否符合要求?

按照贵单位提交的人员任命,制剂中心负责人与制剂室负责人兼任,存在可能影响药检室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职的不利因素,加之上述人员均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关键岗位人员,履行重要岗位职责,建议制剂中心负责人与制剂室负责人不兼任。

来源:四川食药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