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4月15日,原告程女士诉称,其与王先生2011年结婚,2012年生下女儿。后因感情问题,程女士与王先生离异,女儿由王先生抚养。

但,2022年初,王先生将女儿送给王某某抚养。程女士得知后便要求王某某将女儿交付原告,遭到被告拒绝。2024年10月5日王先生病逝,原告再次要求接回女儿时,遭到王某某拒绝。随后,程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5年6月9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程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虽然,原告与王先生离婚,但不能以婚姻关系而否定骨肉亲情。《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现,由于女儿未成年,其父已去世,因此原告就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同时,被告也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故,请法庭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王某某则辩称,涉案女儿现已13周岁,已超过8周岁。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其视该女孩儿为已出,且该女孩儿也表示愿意继续随其生活。故此,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判决】

2025年7月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涉案女孩儿表示愿继续随被告王某某生活,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法完全认知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通常情况下,父母在保障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促进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等方面,所发挥的无法替代的作用。且作为未成年人的上述意思表示亦不能免除原告程女士对女儿的监护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遂,判决被告王某某将原告程女士与王先生(已死亡)所生育的女儿返还原告程女士,并由原告程女士依法行使对女儿的监护权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