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5日23时33分,老河口市公安局接到老河口市宝石宾馆董事长王某军的报案:19岁的宝石宾馆女服务员高某莺在宾馆坠楼身亡。
事情经过如下:2002年3月15日21时15分,宝石宾馆保安、娱乐部经理曹某柱发现该宾馆歌舞厅吧台服务员高某莺不在工作岗位,就召集众员工寻找,同时让宾馆餐饮部经理刘某忠打电话通知高某虎夫妇。
22时左右,宾馆水电工魏某波发现宾馆三楼洗衣房平台上有一滩血迹,高某莺侧身躺在平台上,于是魏某波通知了曹某柱、李某伟等人将高某莺从平台上抬了下来,然后将高某莺送到老河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送到后经医生检查宣布高某莺已经临床死亡。23时33分,宝石宾馆董事长王某军打110报警。
接到报警后,老河口市公安局的侦查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查、走访,同时对高某莺的尸体进行体表检验,检查结束后,高某莺所穿的衣裤由高某虎、陈某荣夫妇带走,高某莺尸体则被送进老河口市殡仪馆存放。
老河口市公安局法医在3月16日的出具的尸检结果为:高某莺系高空坠落身亡。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发现高某莺坠楼处除了高某莺自己的脚印外没有提取到其他人的脚印,此外走访结果也没有然看到高某莺坠楼的过程,故得出初步结论:高某莺系跳楼自杀。
高某莺
当天16时,老河口市公安局在老河口市殡仪馆将尸检结果通报给了高某莺的亲属,随后高某虎要求宝石宾馆赔偿20万元,但宝石宾馆以高某莺系自杀断然拒绝。
3月17日上午,高某莺的亲属将高某莺的尸体从殡仪馆抬到了宝石宾馆三楼大厅并就地设置灵堂哭嚎,引来大批群众围观并造成宾馆门前的302省道交通堵塞。在多方劝说无效后,老河口市委在3月18日调集公安干警和武警将高某莺的尸体强行从宝石宾馆送回到老河口市殡仪馆。同一天,老河口市委工作组和高某虎签订协议:高家将高某莺的尸体火化后,老河口市委工作组为高家协调补助费用4.9万元。22时左右,高某虎告知老河口市委工作组高某莺的尸体已经火化。
3月19日,老河口市委工作组将4.9万元发放给了高某虎(6300元为宝石宾馆提供,4.27万元从老河口市慈善基金中支出),高某虎出具了收条,此事似乎就这样解决了。
然而,一年后的2003年3月10日,高某虎向湖北省公安厅投寄了《为上告一个持枪犯罪团伙,女儿惨遭奸杀,政府调警毁尸》的控告信,信中声称:“宝石宾馆老板逼我女儿卖淫,被当官的活活害死”。
2003年3月20日,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奉省厅领导的批示组成调查组,对高某莺坠楼死亡事件进行第一次复查,结果维持了高某莺系自杀身亡的结论。调查组在3月23日将复查结论告知高某莺的姑妈高某枝的同时要求约见高某莺的父母,请他们提供信访信中提到的重要物证——高某莺的内裤,以便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可是,高某莺的父母既没有和调查组见面,也没有提供高某莺的内裤。
2003年6月,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对高某莺坠楼死亡事件进行第二次复查,结果认定高某莺坠楼死亡系自杀的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高某虎、陈某荣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接下来,高家人又沉默了。
2005年,高某虎又向湖北省公安厅寄出《状告一家有后台的黑宾馆》和《百姓盼青天》两封控告信,继续控告宝石宾馆害死了高某莺。
2006年1月,高某虎接受了《民主与法制》杂志等媒体的采访。采访结束后,《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了署名文章《襄樊官腐并发症》;7月又发表了《襄樊官场地震引少女身亡迷案,警察抢尸强行火化》的署名文章。
这两篇文章被广泛的转载,使得高某莺坠楼死亡事件就此在社会上发酵,引发了极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造成了宝石宾馆害死了高某莺,老河口市政府包庇宝石宾馆的先入为主的印象。
7月初,湖北省委、省政法委指示湖北省公安厅组成工作组,由省厅分管刑侦的副厅长尚武带队,会同襄樊市纪委、襄樊市公安局、襄樊市人民检察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专班,对高某莺坠楼死亡事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依然认定高某莺坠楼死亡是自杀。
尚武
不过,湖北省委在审核复查结果时认为这个结论没有回答社会上所关注的问题:法医虽然认定是高空坠落死亡,但说服力不够,死者是怎么从楼上掉下来的?是自己跳下来的?失足掉下来的?还是被人逼着跳下来的?是活着的时候掉下来的?还是死后立即被丢下来的?
为此,湖北省公安厅上报了公安部,公安部刑侦局随即派出物证鉴定中心主任、刑侦专家、“刑侦八虎”之一、首席法医陈世贤、主任法医师田雪梅前往老河口,协助湖北省公安厅复查此案件。
田雪梅
2006年7月12日中午,陈世贤和田雪梅抵达老河口市,接待他们的正是尚武,尚武亲自向陈世贤和田雪梅介绍了基本案情,并亲自陪同他们对现场进行了复勘。晚饭后,陈世贤和田雪梅各自将自己关进房间研究卷宗材料。
根据卷宗对比尸体照片,陈世贤根据死者鼻孔附近的伞状喷洒分布的血迹,判断高某莺的死亡发生在坠楼落地之后,这种血迹形态是由于身体内部血管破裂破损指使血液流入鼻腔,呼气时在鼻孔处吹出的血气泡破裂而形成的。所以高某莺坠地时依然还有呼吸,而且呼吸比较粗重。
卷宗上清楚的标明了2002年3月15日高某莺在坠楼前最后的活动轨迹:
20时左右,有人看到她在一楼的开水房打开水,举止正常。
20时30分左右有人看到她在五楼的歌厅总服务台兑换零钱,举止正常。
21时左右,有人看见她低着头站在九楼的服务台外。
高某莺的同事一致反映,高某莺平时精神有些不正常。此外,事发当晚宝石宾馆的工作人员、住宿人员均没有听到过叫喊声、呼救声和打斗声等异常声响,直到发现高某莺坠楼之前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发生。
现场有两个,第一现场位于宾馆9楼和10楼之间的缓步台,缓步台的窗框下沿有踩踏痕迹,窗户内的楼梯护栏表面灰尘有明显的擦蹭,窗户呈开启状态,正对着3楼洗衣房的房顶,判断这里就是高某莺坠楼的起始点。
第一现场
第二现场就是宾馆3楼洗衣房的楼顶,即高某莺的坠落处,紧靠南墙有一滩东西长4.5米、宽0.25米的血泊,系高某莺坠地后留下的,距离血泊北0.32米有一颗黑色纽扣,在洗衣房和宾馆主楼之间的地面有一双黑色女式皮鞋,系在搬动高某莺时从她脚上掉下来的。
第二现场
尸检报告显示:高某莺被发现坠楼时上身穿深蓝色外衣,上面缺失一颗黑色纽扣,下身穿深蓝色裤子,宣布临床死亡后的尸表检查发现尸僵已经在全身各活动关节形成,背侧面有尸斑,口、鼻、右耳有大量已经干涸的血迹,右耳右乳突处有皮下淤血,右下颌角下缘处有一处花斑皮下出血,右腹部有一处表皮脱落,双下肢有畸形改变,双大腿青紫肿胀,双股骨多段骨折。死者系颅底骨折、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死亡,颅脑和双大腿的严重损伤生活反应明显,符合高坠伤的特征。因此,死者系生前高坠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陈世贤和田雪梅抵达老河口的前两天的2006年7月10日上午,尚武副厅长亲自组织了一次现场高坠模拟试验,使用三个和高某莺身高体重相等的假人(穿着高某莺高坠时同款服装)从第一现场投下到第二现场,目的是观察假人高坠后形成的落点和姿态结果。
前两次是从9楼窗户内的楼梯护栏处坠落下去,坠落点都在距离宾馆主楼东墙1.8米处;第三次是从9楼窗户窗框处坠落,坠落点距离主楼东墙2.7米处;三次坠落后的假人均有衣服破裂、纽扣崩落的情况。
7月13日上午,陈世贤、田雪梅和湖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主任刘军训法医开了个小会,陈世贤提出了他的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高某莺是从高处坠落致死的。理由如下:
死者的口、鼻、有外耳道出血并有凝血,提示其有颅底骨折等严重的颅脑损伤,大腿畸形改变,多段骨折。这些损伤外轻内重,是高坠势能造成的,说明落地时接触面大,自由落体冲击力大,导致质量大的骨骼骨折,但单位面积压强小,无外表伤口;现场地面平坦,与损伤状况相吻合。现场有坠落起点、坠落时间、坠地点三者基本在一个抛物线上,符合高坠发生的过程。
其次可以确定高某莺在坠楼前是活着的。理由如下:
死者的出血量不低于1000毫升,大腿多处骨折、皮肤青紫肿胀;右耳后乳突处淤血,右下颌角处花斑状皮下出血,其纹理和高某莺所穿圆领衫领部花纹纹理相吻合,为坠地时此处下颌与圆领衫撞压所形成的印痕;死者脸上和口前的地面上有呼吸形成的喷洒状血迹;这些情况表明,死者在坠地的时候是活着的。
另外,结合假人坠落试验金额现场勘查和群众走访的结果,陈世贤认为高某莺状况不符合意外失足坠落,不符合昏迷后被人丢下坠落,不符合清醒的时候被人强行推下坠落。基于这些分析,最大的可能是高某莺通过第一现场楼梯护栏上到窗口处,双足站在窗框上然后跳下去,双脚先着地造成多段骨折,然后是臀部右侧着地,最后是头部着地。这种可能性和楼梯护栏处擦痕和窗框上的足印可以相互印证,这和现场勘查以及验尸报告相吻合。
工作中的田雪梅法医(戴眼镜者)
工作中的陈世贤法医
对于陈世贤的分析,田雪梅和刘军训都表示完全赞同。尚武副厅长在7月14日听取了陈世贤的意见后大为赞同,认为逻辑性强、说服力强。至此,可以确定是高某莺在清醒状态下自己从第一现场跳下去的,死因是自杀。
那接下来还要解决一个问题:高某莺为何要自杀?
在卷宗中,显示高某莺有精神疾病:
高某莺初中时的老师和同学一致反映:高某莺在初中时学习成绩不错;但是高某莺高中时的老师同学反映:高一下学期的时候,高某莺上课经常注意力不集中,经常出现发呆、自说自话,甚至会在课堂上莫名发笑、说话、喊叫。2000年6月时,其高中班主任发现高某莺的精神异常情况严重,要求其父母将其带回治疗后再来上学,高某莺自此中断了学业而辍学。
高某莺家附近的个体诊所医生证实:2001年的时候高某莺经常随父母来他的诊所看病买药,他初步确诊高某莺患有精神分裂症,建议高某莺的父母将高某莺送大医院就诊。
高某莺在宝石宾馆的同事证实:高某莺在工作期间经常有精神异常的表现,2002年3月15日事发当晚21时,就有和高某莺同村的同事发现高某莺独自在9楼服务台前低头发呆,行为反常,怀疑其精神病又犯了,于是就打电话给高某虎,要求他来将高某莺接回家去,高某虎认为时间太晚,表示次日上午再去接回。
在尚武主持调查的时候曾经专门就高某莺的精神问题请教过精神病学专家,得到的答复是高某莺的表现符合抑郁型精神分裂症的症候表现,而抑郁型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的人数占精神分裂症病人自杀总人数的54%,因此分析高某莺的跳楼自杀应该是精神分裂症发病的表现。
同时,尚武在对《民主与法制》杂志等媒体报导内容的调查中发现了大量和事实不符的歪曲报导:明明医生的诊断记录和尸检报告中都写明高某莺没有体表外伤,由高某莺家属提供的四张高某莺尸体照片中也没有发现外伤,给高某莺换衣服的殡仪馆员工也证实高某莺当时体表上没有外伤;但《民主与法制》在报导中却声称:“亲人们在给高某莺换衣服时发现高某莺的一个乳头被咬坏。”
另外,《民主与法制》的记者从采访高某莺的高中班主任李某后在采访报导中说:“老河口一中曾担任过高某莺高中班主任的李老师表示:高某莺在学校学习不错,表现及道德品质都较好,未见有精神障碍表现。”然而尚武手下的侦查员在拿着这篇报导给李某过目后,李某破口大骂,说自己当时的原话是:“高某莺在校学习不错,表现及道德品质都较好,但高一下学期开始高某莺精神就不正常。”随后大骂《民主与法制》杂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在听取了尚武关于他主持的调查进度后,陈世贤在回北京前告诉尚武:目前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高某莺家属声称的高某莺内裤上检出精斑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
7月18日,高某虎携带着高某莺的那条内裤在调查组的民警护送下(全程录像)来到北京,陈世贤帮他们联系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内裤进行DNA检测。在检测之前,陈世贤第一次见到了那条内裤的实物:颜色和现场照片上的一致,白底蓝花,和几件高某莺的贴身衣物一起装在一个纸盒子里,由高某虎亲手交给鉴定中心的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根据鉴定程序,首先从高某莺坠楼时所穿的衣服上提取血迹,和高某虎的唾液样本进行DNA比对,证实两者符合单亲遗传关系,证明这些衣裤是高某莺坠楼时所穿。然后又在内裤上检出了精斑,但是精斑的DNA图谱和高某虎的唾液DNA图谱完全一致,得出的结论是:“高某虎所提供的白底蓝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某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稳妥起见,又将内裤精斑将这几年来社会媒体指控的可能对高某莺造成侵犯的嫌疑人员的血样进行DNA比对,结果全部排除可能性。
这个结果让高某虎破了大防,竭力否认,甚至还想栽赃给一路上陪同他进京的调查组民警非法获取他的精液涂在高某莺的内裤上。然而进京过程全程录像,陪同民警的行为全程处在录像监控之下,又岂是高某虎随随便便就能冤枉的?
7月23日,高某虎以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经审讯,高某虎承认为了让宝石宾馆董事长王某军进行栽赃,他在调查人员要求他将内裤送北京检验后就将自己的精液涂在高某莺的内裤上(他已知王某军的血型和他的血型一致),希望达到让王某军吃官司坐牢的目的。
陈世贤在得知精液是高某虎所为后,对此人“大聪明”一般的操作表示震惊——
2007年4月17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高某虎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诬告陷害罪一审判处高某虎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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