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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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驳回最高检抗诉,未尽增资义务公司发起人未参与也应担责》写到,最高院认为,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是增资前产生的,能以此后增资行为瑕疵要求股东承担相同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通开发区富马物资公司申请执行深圳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明确:
股东的增资瑕疵行为仅对公司增资注册之后的交易人(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司增资前与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股东承担责任。
最高院认为,
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
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股东按照其承诺履行出资或增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股东出资或增资的责任应与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其责任能力产生的判断相对应。
本案中,南通开发区富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富马公司)与深圳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电影城)的交易发生在龙岗电影城变更注册资金之前,富马公司对于龙岗电影城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其当时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为依据,而龙岗电影城能否偿还富马公司的债务与此后龙岗电影城股东深圳长城(惠华)实业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惠华集团)增加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惠华集团的增资瑕疵行为仅对龙岗电影城增资注册之后的交易人(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富马公司在龙岗电影城增资前与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惠华集团承担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股东是否要对出资瑕疵行为担责,需要区分公司注册资金变动是否影响债权人对g公司责任能力的判断,没有影响的,股东不担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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