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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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向张某借钱,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路虎车辆交付给张某,,设立了质权。二人约定:在刘某不能偿还全部本息时,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车辆,亦有权将质押物转让、出售等等。在这个期间,张某多次使用路虎车,并出现多次违章罚款行为。请问刘某能否请求张某支付车辆使用费?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从所有权的权能上来看,动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权能。刘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当然可以行使上述全部权能。张某基于质权而取得对涉案车辆的占有权能;而为了获得借款,刘某暂时出让了占有权能,其对涉案车辆的使用的权能并未出让或丧失,仅是在债务未得清偿之前,对其使用权能进行了限制。因而,让出质物的占有权能,并不意味着质押权人可以未经质物所有权人的同意而随意使用质物。本案中,张某未经允许使用涉案车辆,系对刘某车辆所有权的侵害,理应向其赔偿损失,即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在无法确定使用起始时间及具体天数时,法院将根据租赁市场一般价格、违章记录中最早时间的月份、涉案车辆现占有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