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手中案件在何时哪个阶段签署认罪认罚最有利,虽需因案而异,但结合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给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供当事人和律师参考。
如果案件所有的从轻情节已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确认,并且经过律师的全面分析和评估,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博弈的空间,也就是说,律师手中已经没有任何可以用来谈判的砝码,即便等到案件进入法院阶段,也没有其他有效的手段、方式或空间去将量刑谈得更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就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因为此时继续拖延不仅无法带来更好的结果,反而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出现一些不可预知的变数,影响案件的走向。尽早签署可以让当事人和家属早日安心,也能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奠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基础。
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疑义,当事人内心在认罪与不认罪之间摇摆不定,始终无法做出明确的选择,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时就必须格外谨慎。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已经超出了预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惊喜,那这样的情况下就无需犹豫,可以果断签署。比如有一起开设赌场的涉黑案件,发生在河北某省,公安机关移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将当事人列为黑社会的骨干成员,同时还涉及开设赌场等多项罪名。律师介入后,通过反复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一系列努力,最终检察院认可了律师的部分观点,表示只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就不将其作为黑社会成员处理,原本在排名中位列第六的当事人,直接被排到了第五十位之后。面对这样的结果,显然应该选择签署,毕竟从一个黑社会骨干成员转变为与黑社会毫无关联,这已经是非常大的转变和利好,没有任何犹豫的必要。
共同犯罪案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中国人向来有“不患寡患不均”的传统观念,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特别关注同案犯的排名顺序和最终的量刑结果,总是会不自觉地拿自己的情况与他人进行比较,会疑惑为什么同样的行为,别人的量刑更轻,自己的却更重。这种心理使得共同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的签署时间需要进行特别的考量,这与单人犯罪或者人数较少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着明显的不同。尤其是在有组织犯罪中,当涉案人数达到七八个、十几个甚至上百个时,除了核心的组织者即黑老大之外,认罪认罚的签署时间就显得极具技巧性,绝不是单个人可以随意决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主犯,不建议过早签署认罪认罚,这是因为在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如果其中某个人先签署了认罪认罚,其量刑结果往往会成为全案量刑的一个标杆。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人的量刑较轻,那么在他之后签署的、排名在他之后的那些同案犯,量刑也会相对较轻;但如果这个人的量刑较重,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全案的量刑都随之加重。有这样一个案例,我代理的是一起恶势力案件的首犯,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情况,内心预估其量刑基本会在10到12年左右,而目标是争取将量刑打到10年以下,最好能在8年左右。为此,还在与检察院进行焦灼的谈判,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向检察院施压。然而,在谈判过程中,案件的第二被告却急于签署了认罪认罚,量刑为10年半。由于第二被告的贸然签署,首犯的量刑谈判受到了严重影响,检察院以量刑均衡为由,拒绝了律师提出的10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所以,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考虑签署认罪认罚,作为主犯的辩护人,通常不会轻易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松口签署,除非检察院给出的量刑结果非常令人满意,能够让后续的同案犯都因此受益;如果量刑结果只是勉强可以接受,那么律师往往会选择等到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先通过一轮辩护争取降低量刑后再签署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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