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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总第10卷要目

【特稿】

1.类推解释的法学方法论考察

陈兴良

【刑法解释学】

2.刑法解释整体有效性原则的内涵与展开

魏东

3.刑法文义解释中的类型思维与法律概念外延类型化

程荣

4.刑法中的体系解释和连续推理

——以追诉时效为例

王登辉

5.刑法体系解释的基础理论考察

田维、罗予婕

6.刑法解释司法场域的主体博弈

王东海

7.刑法解释过程论视域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田杜国

8.刑法解释融贯性的概念界定

谢雯昕

【刑法教义学】

9.日本刑法对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问题的解决路径研究?

王昭武

10.论“慎刑”思想的经济刑法贯彻

刘天宏

11.违法性认识功能论的“三重逻辑”

赵天琦

12.法益视位下行为犯既遂标准的检讨与再造

王德政

13.轻罪视域下的高空抛物行为的解释适用

刘浩

14.微罪治理的立法论课题

王濛

【案例刑法学】

15.作为量刑规则的“被害人过错”实证研究

——以“亲密伴侣”故意杀人案件为视角

韩骁、庄瑶

16.网络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曾聪

1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问题与法理辨析

贡保华旦、才让拉毛

18.职务犯罪调查的解释与适用

——以补充调查为视角

赵何佚玺

【比较刑法学】

19.敌人刑法及其批判

[德]托马斯·冯鲍姆 著、黄礼登 译

20.论疏忽大意的过失

[美]克雷格·K·阿古莱 著,徐卓、姜吴熙来 译

21.刑法上的危险概念与刑法解释

[韩]金台明 著、赵跃 译

【特稿】

1.类推解释的法学方法论考察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类推解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法解释方法,而只是在考察刑法解释方法过程中需要认真处理的一个问题。在日本法学方法论和德国法学方法论中,类推的性质是不同的:日本法学方法论中,类推解释存在的,只不过在刑法中被禁止,在民法中则被允许;但在德国法学方法论,类推是一种推理方法而不是解释方法,其功效在于填补法律漏洞,刑法中禁止类推,是指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理,禁止通过类推填补(如果有的话)刑法漏洞,而民法中不禁止类推,是指允许通过类推填补法律漏洞。我国对类推的理解,从传统上看,接近于日本而不同于德国,需要区分类推解释、类推适用、法律类推、法类推、同类解释等概念。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这两个概念都以类推为基本内容,但前者将类推称为解释方法,后者将类推称为适用方法,因此,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在方法论意义上不能完全等同。如果把类推解释理解为是采用类比推理的方法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则类推解释可以区分为两种不同类型:语义范围外的类推解释和语义范围内的类推解释。为区别起见,可以将语义范围内的类推解释称为同类解释。语义范围外的类推解释,简称法外类推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采用类比推理的方式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解释。语义范围内的同类解释,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类比推理的方式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解释。类推解释超出了法律文本的语义边界,在刑法解释中,原则上应当禁止采用类推解释入罪或者将轻罪解释为重罪;同类解释适用于兜底条款,因而它是对法律笼统规定的具体化,并没有超出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

关键词:类推解释;类推适用;同类解释

【刑法解释学】

2.刑法解释整体有效性原则的内涵与展开

作者: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的整体有效性原则,是指刑法解释必须是同时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三性统一体”有效性,是在合法性底线基础价值范围内以“可包容的优化价值”规则整合的“三性统一体”整体有效性。刑法解释整体有效性原则,核心内容是刑法解释结论整体有效性。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的真正实现,离不开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共生融合关系体系化证成。刑法解释整体有效性原则是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和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的根本指导原则,凡是不符合刑法解释整体有效性原则要求的刑法解释都是错误的和必须被排除的。刑法解释整体有效性原则是一项整合合法性、合理性和合目的性的原则,必须遵循一定的整合规则,以确保刑法解释整体有效性。因此,在相当意义上可以认为,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就是整体有效性原则。

关键词:刑法解释整体有效性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三性统一体

3.刑法文义解释中的类型思维与法律概念外延类型化

作者:程荣(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类型化既是一种知识,也是一种方法,是类型思维在刑法解释,尤其是刑法文义解释中的具体运用。概念外延的类型化旨在概念思维的框架下吸收类型思维的精髓,明确概念外延的肯定类型、否定类型以及中间类型。就法律概念的使用而言,外延列举与内涵界定同等重要,概念外延的类型化更有利于廓清概念外延的边界。因而,法律概念的定义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概念内涵的理论界定,而应以概念内涵为评价标准,进一步将概念外延类型化。具体而言,对法律概念进行定义应当明确其概念外延的肯定(典型)类型、否定类型和中间类型。其中,肯定(典型)类型是概念的核心内容,也是语词的通常含义;否定类型是概念边缘含义的界限。在刑法解释中,应当坚守保守的刑法解释观和阶层思维,区分立法与司法、形式与实质、入罪与出罪、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以法律概念外延类型化中的否定类型和上位概念坚守“可能语义范围”这一刑法解释的限度。

关键词:法律概念;概念外延;类型化;刑法教义学

4.刑法中的体系解释和连续推理

——以追诉时效为例

作者:王登辉(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刑法界关于追诉时效的争议颇多,在很大程度上和研究者欠缺逻辑学知识有关,以致基础研究薄弱、难以应用。追诉时效具有丰富的内涵,不等于有限追诉,也不等于无限追诉。将追诉时效和追诉时效期限严格区分开来,是正确认识追诉时效的关键。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是一切犯罪,这是正确认识追诉时效的基础。通过体系解释、连续推理,可以认识到1979年刑法第77条、1997年刑法第88条是关于追诉时效终止的规定,而不是关于追诉时效延长或中止的规定,也不是直接规定了追诉时效终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1979年刑法第76~78条同时适用;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犯罪,1997年刑法第87~89条同时适用。追诉时效的适用规则的关键是看刑事立案之日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是否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前;其适用步骤是:确定犯罪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确定追诉时效起点→确定追诉时效终点→判断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判断是否符合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未超过追诉时效,只是“可以追诉”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不表明最终能够判决有罪。

关键词:追诉时效;体系解释;法律逻辑;法律推理

5.刑法体系解释的基础理论考察

作者:田维、罗予婕(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省能源法学研究会、四川省刑法学会、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定犯时代背景下,体系解释在当前刑法适用中将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为了正确适用刑法体系解释,回应其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其所关涉的基础理论应当受到重视。中西方体系思想的萌发,为体系解释的形成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法理学及法哲学的发展,尤其是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再到功能主义刑法观)的范式转变,体系解释的内容完成了“由形式向实质”的嬗变。“体系”内涵也随之延展,甚至超出了制定法范畴,将价值体系囊括在内,这导致体系范围在本体论与方法论层面均需要厘定,同时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也有待释明。刑法体系解释理应遵循刑法解释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明确自身定位,保持法律体系在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充分发挥协调功能、融贯功能与纠正功能,以保障其解释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刑法体系解释;刑法体系;解释方法

6.刑法解释司法场域的主体博弈

作者:王东海(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个人场域的完成,只是整个刑法解释过程的一个序章。对于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的案件来说,个人场域的刑法解释完结后,刑法解释过程将进入到司法场域。在司法场域,刑法解释同样是动态的,不仅仅体现在个体对刑法解释的动态上,更体现在具有不同立场、代表不同利益的诉讼主体之间的动态博弈上。刑法解释动态观在司法场域既表现在侦查或调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依次进行的动态上,又表现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动态博弈上。侦查、调查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之间均存在动态的交融关系。因为解释主体不同,所处立场的差异,知识结构的差别,致使侦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之间存在动态的博弈关系。

关键词:司法场域;刑法解释;主体;动态;博弈

7.刑法解释过程论视域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作者:田杜国(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讨论一直以来都是学界所关注的焦点。然而,从马克思的“实践过程论”和怀特海的“机体过程论”来看,刑法解释不仅是刑法解释主体对刑法解释对象所作出的一种阐释说明行为,同时其更是由刑法解释主体、刑法解释立场、刑法解释角度、刑法解释行为、刑法解释客体、刑法解释目的、刑法解释原则以及刑法解释方法八种必备构成要素所组成的一种社会认知实践过程。很显然,在过程逻辑思维视域下,对刑法解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所展开的讨论其实际上应该是对刑法解释过程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所展开的讨论。然而,在对刑法解释过程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展开讨论时,我们势必要在刑法解释过程的认知基础之上从刑法解释过程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内涵、表现形式、各自对刑法解释过程所产生的作用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展开详尽的论述。

关键词:刑法解释;过程;刑法解释过程;主观性;客观性

8.刑法解释融贯性的概念界定

作者:谢雯昕(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领域的融贯性主要指涉法律领域真理融贯论,将融贯性解释为法律规范各要素之间、规范本身与外部环境之间具有排列有序、相互协调的关系属性。在法律解释中,法律解释既需要满足合法性条件,更需要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终极目的,需要权衡所有相关的法律解释因素,从而形成一个具有正确性的有关法律解释的命题。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不仅仅表现为法律上的一致性,更表现为内容与道德上的融贯性论证。刑法解释的融贯性,是指对刑法解释必须具有法秩序上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在刑法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刑法与其他各部门法之间必须具有逻辑一致性、相互证立性,而不至于出现刑法解释过程和结论上无法解决的矛盾。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相比,刑法解释的融贯性是一种本体论层面的属性描述,它可以具体体现为刑法内部各条文之间、刑法与其他各部门法之间的法秩序统一性。

关键词:刑法解释;融贯性;逻辑一致性;相互证立性

【刑法教义学】

9.日本刑法对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问题的解决路径研究

作者:王昭武(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实务中“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的问题屡见不鲜,我国多认定此类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日本的判例与学说自上世纪初便开始关注此问题,现在主要是财产犯罪否定说与财产犯罪成立说之间的对立,具体存在“保护法益延长线”解决路径、“不存在财产损失”解决路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解决路径、“违法性阻却”解决路径等四种问题解决路径。“违法性阻却”解决路径由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确立,多由财产犯罪成立说主张。该路径将此类问题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违法性阻却判断两个阶段,能够更为统一、合理地解决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的问题。研究日本刑法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路径,对于我国具有以下重要参考意义:第一,重视禁止私力救济的理念;第二,区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判断与权利行使行为的正当化判断,避免研究路径上的混乱;第三,不能仅以手段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应对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第四,确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给债务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而非债权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权利行使;敲诈勒索罪;财产损失;非法占有的目的;社会相当性;私力救济

10.论“慎刑”思想的经济刑法贯彻

作者:刘天宏(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慎刑”思想在刑事立法较为活跃的当下意义更为重大。受我国经济社会转型、金融风险防范、国家行政权力膨胀等影响,刑法的机能和角色逐渐由保障法地位向社会管理法转向,经济刑法的“肥大症”即为此种角色转变的表征。为了使刑法在承担社会管理职责时仍然保持谦抑本性,维持经济秩序又不至于过度干预市场经济自由,引入和贯彻“慎刑”思想指导司法实践是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的。解决市场经济秩序法益“泛秩序化”难题,将仅属于行政法保护的程序性秩序排除出刑法的保护法益范围外,遏制兜底条款不适当入罪、限定变相经济行为的犯罪化规则是“慎刑”思想在经济刑法中具体化贯彻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慎刑;经济犯罪;秩序法益;兜底条款;变相犯罪

11.违法性认识功能论的“三重逻辑”

作者:赵天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违法性认识理论研究应遵循逆向构建范式,将功能评估放置于本体之前。违法性认识应当从责任阶层参与到行政犯的缓和规制之中:第一,违法性认识理论以“人”和“规范”为意蕴。基于“国家与个人”“报应与预防”“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与功能责任论”“责任主义与功利主义”四对命题的不同组合,在体系上会演绎出违法性认识“要或不要”以及“怎么要”的具体分歧。第二,以“最小化痛苦”为目的,居于违法性认识背后的责任主义与功利主义并非“互斥关系”,二者的整合路径只能是在坚守责任主义的基础上“求取平衡”。为正确导向违法性认识的理论功能,应当坚持责任主义“底线原则”与“优位原则”。第三,违法性认识的功能定位应注重对时代特征下本土问题的回应,有必要构建行政犯违法性认识的“缓和规制论”,积极发挥违法性认识在行政犯中构建“出罪机制”与维持“量刑均衡”的功能。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缓和规制论;责任主义;出罪机制;量刑均衡

12.法益视位下行为犯既遂标准的检讨与再造

作者:王德政(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为犯可分为实害犯型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种类型,其既遂标准既不能坚持“着手”标准,也不可坚持“完成”标准,可运用法益·行为点标准:将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划分为若干“行为点”,在实害犯型行为犯中,当实行行为进行至“侵害法益的行为点”时,该行为点为既遂标准;在抽象危险犯中,当实行行为进行至“法益可能有危险的行为点”时,该行为点为既遂标准。针对行为犯的具体个罪,也可根据该标准分别推导出各自的具体既遂标准,以判断个案中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既遂,同时,可防止具体个罪行为犯的既遂标准由于既定各说的错杂混乱或模糊抽象而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既遂的无所适从。

关键词:行为犯;结果犯;既遂标准;法益;实行行为

13.轻罪视域下的高空抛物行为的解释适用

作者:刘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内容提要: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之后涉及该罪及其相关个罪的解释适用问题,无论是区分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还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均有赖于首先在解释论层面对该罪的法益内容予以具体明确。高空抛物罪属于轻罪规范与具体危险犯的类型,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是对具体危险的司法判断,该判断同样有赖于以该罪的法益内容为指引,并予以解释层面的规范分析。高空抛物罪的法益内容是,公共空间中的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禁止与内心安宁。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险与内心安宁的侵犯主要是源于从高处袭击所产生的压迫与惊吓,而其它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则属于附带内容。在处理高空抛物行为时,定性相对容易的其它个罪应当直接按照相关个罪予以处理。高空抛物行为的独立成罪将排除以寻衅滋事罪规制该类行为的空间,并在原则上排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在轻罪视域下,对高空抛物行为应坚持体系规制,遵循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关键词:高空抛物;轻罪;法益;刑法解释

14.微罪治理的立法论课题

作者:王濛(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下中国刑法立法中客观存在微罪和轻罪的犯罪群落,可以将法定刑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微罪作为独立于轻罪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基于特定价值的考量作出特殊的立法安排。罪名论意义上的微罪只包括纯正微罪,位于犯罪整体结构的最底层,是微罪治理立法论研究的重心。纯正微罪的刑事处遇措施可以差异化地适用于不纯正微罪。近年来,我国在微罪立法的实践中面临立法膨胀与立法紧缩并存的困境,作为实现刑法现代化治理的方向性指引,关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争论从未消失,无论犯罪化的理论说理如何充分与自圆其说,都无法避免来自非犯罪化的端量与诘问。微罪治理正是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的中和之道。由于缺乏系统化的顶层设计,目前学界对微罪治理的研究停留在立法比较论层面,更多是观察性的描述和相对零散化的论断,存在根本的体系性缺陷。因此,基于立法政策论的宏观视角探讨微罪治理,明确微罪治理的立法目标及政策定位,是实现微罪治理现代化的的立法论课题。

关键词:微罪治理;纯正微罪;立法事实;立法规范;立法政策

【案例刑法学】

15.作为量刑规则的“被害人过错”实证研究

——以“亲密伴侣”故意杀人案件为视角

作者:韩骁、庄瑶(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内刑法学界近年来愈发关注被害人教义学,但碍于法理基础的指摘,“被害人过错”被视作量刑规则似乎更为妥帖。遗憾的是,围绕这一酌定量刑情节有脱离司法实践开展教义学研究之嫌,幸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为该命题回归经验土壤提供了契机。研究引入域外“亲密伴侣”概念,以2016-202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829个案例为样本,考察“被害人过错”的裁判机制。研究显示,“被害人过错”是“亲密伴侣”故意杀人案件量刑轻缓于“非亲密伴侣”案件,以及女性被告人“亲密伴侣”故意杀人案件量刑轻缓于男性被告人案件的关键要素。“亲密伴侣”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适用存在两点缺陷,其一是“被害人过错”的独立性存疑,“被害人过错”的有无、大小一定程度受到其他非责任刑因素的影响,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司法功能的异化。其二是“被害人过错”的规范构造有待完善。具体修正路径是:(1)明确“被害人过错”的规范概念,适度扩张其外延;(2)确立“被害人过错”的主客观条件,以“加害行为”为核心;(3)实现“被害人过错”的类型化,统一认定标准;(4)目的限缩拒斥“情节较轻”适用的解释条款。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亲密伴侣;故意杀人罪;实证研究

16.网络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作者:曾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功能主义体系作为一种开放的体系,对外可以整合社会结构的变化发展,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及法院判例等素材,将刑事政策细化为微观判断原则融入教义学体系;对内可以依托答责性阶层,在内部发展出“罪责之下的预防”之传统犯罪规制与“罪责融入预防”之特殊犯罪规制的二元犯罪检验程序。网络犯罪覆盖面较广,因而不存在一以贯之的单一规制体系,通过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及法院判例可以识别网络犯罪落入的规制场域,进而采取不同的规制机理与解释准则,从而实现网络犯罪治理的精细化与体系化。在答责性层面采取双轨制的前提下,根据权威素材提炼出灵活且具体的解释原则,形成条文规则与原则的融贯体系,也可以在不法层面充分发挥教义学的解释机能。

关键词:网络犯罪;功能主义体系;刑事政策;二元分治

1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问题与法理辨析

作者:贡保华旦、才让拉毛(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北民族大学)

内容提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根据、规范属性与适用范围等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备受争议。帮助行为正犯化命题既符合立法初衷,又有利于有效惩治和预防信息网络犯罪,同时解决传统共犯理论在网络犯罪中对帮助行为评价不足的问题。基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理论,结合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性,深入探讨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可罚界限,旨在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客观的“情节严重”标准为基础,结合主观的“明知”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不法后责任”的逻辑顺序,以合理限制该罪的可罚性范围。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立帮助行为;“情节严重”;“明知”

18.职务犯罪调查的解释与适用

——以补充调查为视角

作者:赵何佚玺(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调查解释不清可能导致补充调查[1]的制度设计面临应然与实然相差的问题,其制度语境内含了权力制约、对诉讼价值追求、保持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基本目标。而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对人”之监督难以制衡“对事”之监督的权力掣肘现象,检察院人员转隶难以胜任自行补充侦查的功能需求,两种监督权的“共益性”可能导致制度难以落实的问题。有必要从新的角度对监委的“政治机关”理论定性予以重新解释,纠正对监察权属性的错误解读。从目的解释出发理解“必要时”,增强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实操性。对“共益性”重新解释,廓清权力运行的边界。

关键词:职务犯罪;补充调查;监察机关;调查权

【比较刑法学】

19.敌人刑法及其批判

作者:[德]托马斯·冯鲍姆 著、黄礼登 译(德国哈根远程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雅各布斯声称:为了重塑自由秩序而不得不暂时搁置自由的时代已经到来,敌人刑法作为例外性的紧急状态刑法有被合法化的空间,敌人刑法遵循与“法治国内部刑法”不一样的规则。多位意大利、西班牙和德国学者对于敌人刑法理论进行了批判。有人认为敌人刑法是对西方国家新近刑事立法的正确描写,有人认为它只是旧绝对刑罚理论的翻版,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单方面强调安全的模式。学者们批判雅各布斯误解了基本法关于“人”作出的有约束力的评价,认为敌人刑法的错误在于它极端地否定了平等和权利的关系,是风险刑法错误发展的结果。敌人定义的模糊性也加大了定义权落入政治权力的危险。冯鲍姆指出,拒绝敌人刑法有时只是出于情绪原因,好战式法律语言在德国法律文本中广泛存在。他揭示雅各布斯使用了系统论、黑格尔哲学以及安全基本权利理论来证成他的敌人刑法理论,其与宪法精神之间的对立是没有消弭的缺陷。冯鲍姆警示,将敌人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亚系统来发展也是有危险的,青少年刑法的独立发展就具有这方面的教训。如果要从历史角度观察,要注意人们可能会错误地认为他站在历史发展的正确道路上。

关键词:敌人刑法;公民刑法;雅各布斯;人格体

20.论疏忽大意的过失

作者:[美]克雷格·K·阿古莱 著,徐卓、姜吴熙来 译(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为人在过失犯罪活动中的反事实心理状态,引发了心理状态是否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的讨论。对此作者提出,对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心理状态理解的新思路,即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应当是现实的,而非反事实的。这种对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新理解,不仅消解了怀疑论者对过失犯罪行为人归责的担忧,并有助于解释行为人在过失犯罪中过失相对较轻时的罪责承担问题。

关键词:责任承担;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控制力

21.刑法上的危险概念与刑法解释

作者:[韩]金台明 著、赵跃 译(韩国全北[国立]大学、韩国首尔[国立]大学,韩国全北[国立]大学)

内容提要:“危险”的概念已经在刑法学的广泛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因果关系、未遂、危险犯等,与对1953年韩国《刑法典》的立法产生影响的外国刑法典不同,《刑法典》在若干条款中明确规定(例如:第17条(因果关系),第27条(不能犯)将危险的概念定义为其基本特征。然而,在解释中,这一特征在文献中主要被忽视,因为它在确定因果关系和不能犯的刑事责任时并没有包含任何标准。但是,对于1953年刑法典中这一特征的接受过程的历史研究表明,立法者通过明确危险概念,以期修订以前的讨论。根据第17条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只能归因于行为与预期的犯罪危险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并且行为与构成犯罪危险的发生有关。行为的危险性不仅是不能犯的刑罚基础,也是区分(可罚)未遂犯罪和(无罪)幻想犯罪的标准。这是关于危险概念的含义。为了清楚阐述其内容,首先介绍了不同的危险概念,然后探讨了它在刑法中的应用。接下来,研究了其受德国刑法典中的引入过程。在这里,发现1953年《韩国刑法》的危险概念,先是受到了1940年日本刑法典草案的影响,而该草案又受到了1927年德国刑法典草案的影响。从这一研究中可以发现,1953年《刑法典》的立法者吸收了危险的客观概念,并将其应用于刑法的普遍原理,特别是因果关系和不能犯。对于刑法分则上的许多危险犯罪,客观危险概念也被用作构成要件的适用。

关键词:危险;危险概念;因果关系说;危险犯;不能犯未遂

《刑法解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和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办,专题研究刑法解释学和刑法方法论的连续出版物,由法学学术界泰斗、知名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专家共同组成编辑委员会,由赵秉志教授和李少平大法官担任编委会主任,魏东教授担任主编,暂定每年出版1至2卷。论丛以登载学术底蕴深厚、理论创新性突出或者实践指导性强,字数在1万字以上的原创性论文为主,设置的主要专栏有:特稿、专论、司法解释评析、学理解释争鸣、实务界声音、以案释法、刑法创新论坛、刑事辩护论坛、外国与比较刑法、论著评介等。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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