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继续做好沧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我局牵头对《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沧政字〔2020〕14号)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版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ZL700505@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2.信函可邮寄至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沧州市解放西路68号),请在信封上注明“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3.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在意见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单位住所;个人提出意见的,应在意见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
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沧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委市政府为激励在全市范围内涌现的质量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而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组织奖不超过7个,个人奖不超过3个,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5年评选表彰1次,开展评选前需按照《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批,并根据批复要求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标准按照科学先进、务实有效的原则,根据我市重大战略需求,结合国际、国内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参照《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以市政府名义开展,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评奖计划并按规定报批;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市表彰办、市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开展评奖计划申报、资格审查、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荐优秀组织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严格把关。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有效带动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依法诚信经营5年以上;
(三)积极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实现创新,形成典型经验并具有宣传、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个人为所属组织高层领导者的,所属组织需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已经获得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通知公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评选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印发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材料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评价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材料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根据评分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评价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综合提名。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公示表彰。市政府质量奖授奖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将拟授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杯;对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
第十九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动态了解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并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30日市政府印发的《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沧政字〔202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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