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签了字的离婚协议,一套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一场持续三年的法律拉锯战。
甲和乙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郑重地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下:“双方自愿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中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小区的房产(市值约850万元)归女儿丙所有,自离婚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这份协议是双方反复协商的结果——甲放弃房产份额换取乙放弃公司股权,丙则获得未来生活保障。签署协议后,甲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三年间,他以“赠与未完成”“女儿未成年”等理由拖延,甚至在丙18岁生日前夕将房屋挂牌出售。
当乙带着女儿打开房产交易中心网站,看到“该房源已签约”的红色标识时,那份离婚协议的温度彻底降至冰点。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甲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责令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裁判理由系统阐述了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特殊性质:
- 道德义务属性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其本质是父母对子女抚养责任的延续,具有身份关系附随性和道德义务性。”
法院认为,该赠与是甲、乙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财产分割作出的整体安排,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故不适用《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
- 身份财产双重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身份关系解除具有牵连性,构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
- 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
法院特别指出,父母作为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必须遵循《民法典》第35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甲擅自出售登记在其名下但已赠与子女的房产,构成无权处分,损害了丙的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撤销争议,核心在于识别三类法律边界:
权利转移的“生死线”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在房产完成产权登记时即告消亡。本案中虽未过户,但因离婚协议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被排除适用该条款。
法定撤销的“高压线”
即使完成过户,若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如虐待)、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违反赠与约定义务等法定情形(《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仍可在知情后一年内主张撤销。本案中丙不存在此类行为。
债务规避的“警戒线”
若赠与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房产赠与后导致父母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请求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甲主张的“规避商业风险”未被法院采信,因其未能证明赠与发生时存在待清偿债务。
俞强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认定需穿透表面形式:既要考察协议签署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也要分析财产安排与身份解除的关联性,还需关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公序良俗的平衡。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选择专业的上海离婚律师至关重要,他们能够精准识别法律关系性质,避免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普通民事赠与混同处理。
风险防范路径
为预防此类纠纷,俞强律师建议采取三重保障机制:
即时完成物权公示
离婚后应立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若受赠人未成年,可约定由夫妻信任的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代持,待子女成年后直接转移登记。公证强化协议效力
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办理公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显著提升协议稳定性。设定权利限制条款
在协议中明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已赠与子女的房产,若因擅自处置导致子女损失,需按房产市值200%赔偿”,通过违约责任条款形成威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物质保障与情感寄托,其不可撤销性既源于法律强制力,更植根于公序良俗的价值选择。当亲情纽带遭遇法律争议时,一纸协议既是财产归属的凭证,更是家庭伦理的试金石。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法律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严格保护,本质上是对未成年人利益和家庭伦理的双重守护。撤销权的限制不是对父母权利的剥夺,而是对子女信赖利益的保障。
风险提示:个案法律结果受具体证据及案情影响,本文观点不作为办案依据,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13年,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家事纠纷与家族资产规划,其团队通过“法律+税务+信托”多维度工具,为超过500个家庭提供财产风险隔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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