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川区残联家属院居民郭先生反映,称该小区存在公共收益收支透明度不足等问题……

据郭先生介绍,4年前小区占用花台等公共绿化带建停车场,他认为停车场所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小区自管委将收益部分划给物业公司、部分留存账户的做法,让他对公共收益的分配及使用产生疑问。

记者随后采访了新桥社区和小区物业公司,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去年年底,社区组织召开院坝会,顺利完成该小区自管委换届选举工作。该小区前物业公司因物业费单价低、部分业主欠费等问题退出,现物业公司2022年通过招标入驻,与自管委签订合同后降低物业费标准,并约定将停车场收益的30%作为物业服务费补充。

该物业公司经理郑先生表示,公司入驻后开展的清理化粪池、管网维修、增设消防设施等工作,均履行了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公示开支明细的程序。新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接下来,社区将持续督促自管委与物业公司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流程,确保业主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监督权落到实处,推动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朝着更公开、透明、规范的方向发展。

“既然缴了物业费,为何还要将公共收益给物业公司?”针对郭先生的疑问,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袁野翔律师表示,物业费是业主为物业服务支付的对价,而公共收益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但前提是需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授权。

若自管委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经合法程序签订(如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且收益分配比例符合约定,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分配方案是否经业主同意,以及收支明细是否充分公示。”袁律师强调,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及自管委须按规定定期公示收支情况,否则可能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来源: 达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