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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明确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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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云南等约20个省市,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休息时间普遍在1~2天,最多的是3天。

1990年起,“月经假”已写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来源 综合河南交通广播、 华商报、全国总工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官网等

编辑:赵婉

审核:扬帆 江滢

终审:江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