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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4期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1.论法治改革
姚建宗(5)
2.论刑事诉讼政策及其公共利益考量
王迎龙(26)
【法治体系研究】
3.“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基本法律架构
——一种特殊的“轮毂状”形制
徐崇利(46)
4.公序良俗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适用
夏江皓(67)
【原创性概念和理论】
5.辅助生育权:保障生育平等的关系性权利
刘皓阳(86)
【部门法哲学】
6.意志理论及其对现代权利研究的启示
彭诚信(107)
7.《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体系的经济社会观
洪国盛(128)
8.作为说明性理论的部门法理学
王昱博(148)
【数字法治研究】
9.论公共数据类型化及其收益分配标准
唐安然(171)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10.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与证成
张帆(189)
11.司法裁判中“一般人”标准的重构
——以移情理论为视角
林开健(205)
【法学时评】
何谓“数字法治”?
评论人:张文显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1.论法治改革
作者:姚建宗(海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
摘要:作为实践概念和命题,法治改革概括性地描述了当代中国法律不断发展、法制不断完善、法治不断成长的历史过程与现实境况;作为学术概念和命题,法治改革准确地表征了我国法律发展、法制完善和法治进步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丰富思想内涵。“法治改革”即在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以法治为改革对象、改革方法和改革目标的实践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始终是一种处于“行进”“流动”“实践”之中的“未完成”形态的“法治”,因此“法治改革”也始终处于行进的过程之中。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改革包括以法治体系完善和效能提升为重点的改革,以形成合力增强实效为重点的法治监督体系改革,以养成和培育现代法治文化为基础和核心的改革。
关键词:变法;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法治改革;实践论
2.论刑事诉讼政策及其公共利益考量
作者:王迎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政策是刑事政策中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相关的政策内容,可以具体分为微观的专项治理政策、中观的制度改革政策和宏观的综合治理政策。公共利益系刑事诉讼政策的价值目标,能确保刑事诉讼政策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虽然不同层面的刑事诉讼政策的决策程序存在差异,但均应当体现公共利益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政策的决策过程存在公共利益的实现困境,包括对少数人利益保障不充分、社会公众司法认知的有限性影响利益表达、社会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以及部门利益或少数人利益僭越公共利益等。为保障刑事诉讼政策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应当推动以公共利益之实现为目标对刑事诉讼政策进行规范:一方面,明确刑事诉讼政策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路径;另一方面,完善刑事诉讼政策的决策程序,构建社会公众意见的听取与反馈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刑事诉讼政策决策。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政策;公共利益;社会治理;公众参与
【法治体系研究】
3.“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基本法律架构
——一种特殊的“轮毂状”形制
作者:徐崇利(厦门大学)
摘要:“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生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轮毂状基本法律架构。西方学者用中国古代的朝贡制度和西方现时的权力支配逻辑对其进行了政治化曲解。实际上,这一由“轮辐”“轮轴”及“轮框”组合而成的轮毂状基本法律架构透射出的是,中国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对国际经济治理新模式进行的积极探索。这种轮毂状基本法律架构具有分中有统的特征,可以保证“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在法律构造上散而不乱,契合共建“一带一路”高效率启动阶段对“推进快”的需求。伴随着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期,其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法律架构也不可能一成不变,主要表现为“统”的成分需要持续加大,从而为共建“一带一路”现阶段所需的“进展好”提供法治化水平更高的治理保障。
关键词:“一带一路”;全球治理;法律架构;轮毂状
4.公序良俗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适用
作者:夏江皓(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的司法功能是判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审查习惯能否成为法源、填补法律漏洞、增强法院裁判说理和越过法律直接被作为裁判依据,其中后两项功能是对公序良俗的误用。《宪法》的基本权利价值体系、《民法典》第1043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条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婚姻家庭领域公序良俗的评判标准提供了主要来源。侵害当事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重背离婚姻家庭本质、性别歧视、侵害弱势群体权益与扰乱公共秩序是在婚姻家庭领域违背公序良俗的主要类型。不同的公序良俗评判标准之间可能会发生碰撞,碰撞的根源是不同公序良俗评判标准背后蕴含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保护个人利益、保护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利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在婚姻家庭领域交相争鸣。应当借助比例原则的分析工具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权衡。据此,如保护性自主权益和保护婚姻家庭的冲突、保护婚姻自由和保护公共秩序的冲突都可迎刃而解。
关键词:公序良俗;婚姻家庭领域;司法适用;评判标准;价值冲突;价值权衡
【原创性概念和理论】
5.辅助生育权:保障生育平等的关系性权利
作者:刘皓阳(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
摘要:传统生育权以生育自由为价值基础,难以应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创设独立的辅助生育权。辅助生育权符合分配正义理论并具备实践共识和比较法经验,其价值核心在于实现生育自由基础上的生育平等,性质为关系性权利。权利主体包括生理性与社会性不育症患者,客体涵盖互依性三维生育利益,即基因传承的平等利益、心理认知的尊严利益与社会关系的安全利益,权利类型包括资源获得权、知情同意权、有限选择权、关系保障权及信息隐私权,行使时受儿童利益、权利冲突及公共利益的位阶性限制。辅助生育权可为辅助生育外溢化、生育力保存、生育遗传资源属性、生育遗传资源基因处理、辅助生育子女利益、辅助生育家庭关系等争议问题提供整体性解决方案,并有助于辅助生育法律体系由管制型向保障型升级,既回应我国人口政策变化,亦为国际社会贡献创新理论经验。
关键词:辅助生育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平等;关系性权利;分配正义
【部门法哲学】
6.意志理论及其对现代权利研究的启示
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是现代权利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两种理论。意志理论的优势在于,它尊重了权利主体意志的自由和支配,这天然契合权利制度的终极价值追求。但其过于强调权利主体个人意志的选择和支配,这必然会造成诸多不可克服或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这就需要进一步思考权利的本质是什么。在制度意义上,权利体现了参与制度创设的所有权利主体(广义上还包括适用法律的法官)的合力意志,基于此,我们才能讨论该合力意志在多大程度上契合了具体权利人的个人意志。法律应该采纳的权利制度设计是:在制度上构造出最大程度保障权利主体参与评价利益正当与否的程序,包括法官评价涉案利益正当与否的程序,而且基于合力意志的评价结果能在最大程度上契合个人意志,同时又不禁止、不妨碍无害他人的个人意志或行为。这就是权利的程序理论的核心意涵,或许也是意志理论带给现代权利理论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意志理论;利益理论;现代权利理论;权利的程序理论
7.《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体系的经济社会观
作者:洪国盛(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从社会与经济秩序视角出发,于教义学外部对《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予以理解与阐释,有助于深化对该体系的认识,并为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提供有力论证。社会变迁与经济发展不仅推动了法律对多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也驱动法律持续革新,以契合并促进社会与经济秩序的良性演进。在此背景下,《民法典》通过不同条款对精神损害赔偿体系进行细化与完善:第583条基于市场机制确立对精神利益的保护;第1183条通过社会机制强化对人身权益的保护;第996条将人格权纳入合同关系,借由保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中的统一行动者,实现市场秩序与社会秩序的有机嵌入。据此,《民法典》构建了以人的保护为核心、以维护社会与经济秩序为导向的“三源并流”式精神损害赔偿体系,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体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性履行利益;人格权;嵌入性
8.作为说明性理论的部门法理学
作者:王昱博(武汉大学法学院、伦敦大学学院)
摘要:当代部门法理学研究以规范理论为核心,致力于为部门法提供价值辩护。然而,由于规范理论在论题上与法教义学和一般法理学存在重叠,部门法理学因此陷入学科的“多余”危机。部门法理学研究中长期存在被忽视的说明性理论,该理论以部门法的性质为研究对象,不仅能为部门法理学确立不可替代的核心论题,使其脱离“多余”危机,还能为法教义学和一般法理学提供独特帮助。对法教义学而言,说明性理论可以依赖其对部门法性质的说明,排除不符合性质的法教义学论证;对一般法理学而言,说明性理论既能修正既有讨论中的不当预设,又能拓展关于一般法律性质的新的研究方向,还能为新兴法律领域的部门法资格判定提供标准。
关键词:部门法理学;规范理论;说明性理论;部门法的性质
【数字法治研究】
9.论公共数据类型化及其收益分配标准
作者:唐安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公共数据内涵及其收益分配无法脱离公共性语境与公共性目标。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立场导致公共数据的内涵缺乏一致性和流于泛化,这亟需在公共性语境下基于数据来源将公共数据划分为“不源于任何个体的公共数据”“政府数据与个体数据混合的公共数据”和“个体数据归集而成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收益分配应基于不同的行政法基础,按公共数据类型重新选择“国家所有与全民共享”的所有者标准、“谁提供、谁获益”的来源者标准和“谁投入、谁获益”的贡献者标准。由此,“不源于任何个体的公共数据”适用所有者标准,“政府数据与个体数据混合的公共数据”适用贡献者标准,“个体数据归集而成的公共数据”组合适用来源者标准和贡献者标准,从而赋能公共数据的价值实现。
关键词:公共数据;公共性语境;公共福利;类型化;收益分配标准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10.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与证成
作者:张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理解民意与司法之间复杂关系的一个重要进路,就在于辨明“裁判可接受性”这一概念是否成立,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成立。通过对两个子概念即正当化理由与民意的锻造与转换,同时再辅之以两个理论工具,即触发的理由给予模式和理论内置型法律思维方式,民意不仅有资格而且能够被引入司法裁判中成为裁判依据,尽管其影响范围主要限于非权利性案件。另外,即便承认民意的弥散化特点,将间接民主化与司法义务进行“结盟”的传统批判进路,也不会对裁判可接受性概念构成实质性挑战。简言之,裁判可接受性概念是可以成立的。
关键词:裁判可接受性;民意;政治公平原则;裁判依据;权利
11.司法裁判中“一般人”标准的重构
——以移情理论为视角
作者:林开健(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在司法裁判中被广泛适用的“一般人”标准面临双重理论困境:在本体论上,其内涵在规范主义的“理性人”与经验主义的“常人”间摇摆;在方法论上,其陷入了既预设行为以定义标准,又依据标准来推导行为的循环论证。突破此困境,需要从本体论的追问转向认识论的省察,将“一般人”标准理解为一种经由移情机制运作的认知工具。借助公正旁观者理论,该标准得以被重构:它不再是客观标尺,而是司法认知的动态坐标系,在规范解释中锚定法律文本的公共语义,在事实认定中破解他心难题。此种重构不仅消解了“一般人”标准的本体论分歧与方法论悖论,更使得裁判者得以在经验自我的视域与“一般人”的公共视域的融合中,作出兼具人性体察与规范融贯性的司法判断,最终生成具有公共效力的裁判。
关键词:一般人;理性人;移情;公正旁观者;合宜性
《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于1995年,由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学主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共同承办,是目前国内唯一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文理论法学领域的专业学术期刊,现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吉林省一级期刊、吉林名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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