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西省忻州市中级法院
栗向东院长、刘瑞光副院长、赵海生副院长、民一庭杨剑法官:
我们作为上诉人某德忠的代理人,现就(2025)晋09民终867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贵院郑重提交此公开信,恳请贵院高度重视本案,依法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一审判决存在的严重问题
1. 错误认定劳务关系主体
- 一审法院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武断推定某德忠为雇主,完全忽视以下关键证据:
- 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湘EB4205登记所有人为石柳英);
- 昌建明与郑进忠的雇佣合意(微信群临时招工记录、工资支付凭证);
- 某德忠仅为事故代为处理人及垫付人(借条、还款记录证明其无雇佣合意)。
-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雇主责任应归于实际劳务接受方(石柳英),某德忠既非车辆所有人,亦非劳务关系相对方,更非现场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 事故责任划分显失公平
- 郑进忠无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操作资格证,且在明知“罐转不动”时违反指令强行操作,直接导致车辆侧翻(证人证言为证)。
-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郑进忠应自担全部责任,但一审却错误判令无辜的某德忠承担60%责任,严重违背过错责任原则。
3. 程序违法与事实遗漏
- 遗漏关键当事人:实际雇主及车辆所有人石柳英为被告,应驳回原告诉请;
- 未审查保险责任:涉案车辆交强险(保单号6031281030120220024912)及郑进忠医疗保险、社保和商业保险未纳入赔偿范围;
- 未核实车辆权属:一审未依职权调查行驶证、保险单等权属证据,导致主体认定错误。
二、二审亟待解决的核心争议
1. 劳务关系真实性:某德忠是否与郑进忠存在雇佣关系?实际雇主是否为石柳英?
2. 车辆所有权归属:湘EB4205登记所有人石柳英,是否影响责任主体认定?
3. 事故主因:郑进忠无证驾驶、违规操作是否构成事故全部责任?
4. 程序合法性: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未审查各种保险赔付?
三、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处理
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我们恳请贵院:
1. 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进忠对某德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或发回重审:责令一审法院查明实际雇主和车主,审查保险责任,重新划分过错;
3. 维护司法公正:避免无辜者(某德忠)因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而蒙受不公。
我们深信,贵院定能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此案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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