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合同义务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各项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

一般认为,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共同组成合同义务群。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未终止时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只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才发生后合同义务。因此,这里所指的“债权债务终止”是指整体权利义务的终止,而非部分权利义务的终止。不能将主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理解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进而将其他合同义务理解为后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该义务系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则该义务仍为合同义务。

3.后合同义务是诚信等原则派生的义务。

因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没有一定之规,依诚信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无法根据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这里的交易习惯包括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为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民商事交易习惯,也包括双方当事人在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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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典》第558条属于不完全法条,没有明确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违反该条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产生继续履行责任。

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且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例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旧物回收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二是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会议纪要》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民法典》第558条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条规定系源自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适用这一条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二,存在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主要是对于相对人固有利益的损害。

第三,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与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违反后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

是否要求存在过错,学术界尚有一定争议,争议的本质在于对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有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独立责任说等。有学者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后合同义务产生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与当事人的约定义务相比,后合同义务的预见性不那么强。因此,不应过分苛责违反后合同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