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村主任、书记的严先生,2009年10月30日被以莫须有的职务侵占罪网上通缉并逮捕、判刑8个月,再审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这一司法结果已明确严先生从未犯罪。可沉冤得雪后,在他依据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办案人员办理此案司法责任时,这条本应顺理成章的追责路,却因相关部门的抱团推诿、袒护而举步维艰,这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一、事件源头:国某项目补偿协议及款项发放
2004年11月3日,国某福州发电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国某项目赤厝村地面物补偿协议书(第2批(零星))》,约定甲方补偿乙方48934元用于主厂区内零星地上物处理,附件显示赤厝村小组的“安全值班费”21600元,由村民小组领取。
2008年12月5日,时任赤厝村民小组出纳出具证明,2004年11月该21600元“安全值班费”由其与其他成员到村委会领取,签字按手印领取后按值班花名册分发。国某项目赤厝村地面物补偿协议书(第2批(零星)一式六份协议,相关单位却强行认定是虚列的;这一补偿款发放情况为后续风波埋下伏笔。
二、司法程序启动:涉嫌职务侵占与程序争议
2009年3月,审计单位出具一份“移交处理书”,成为严先生司法风波的开端,到了10月份,严先生却因涉嫌职务侵占131920元被相关部门机关网上通缉并逮捕。此次通缉依据的是3月的“移交处理书”,已超7个月的时效,且相关部门机关在通缉前未对嫌疑人调查、核实、传唤,严先生认为相关部门机关办案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福清市相关院在没有嫌疑人调查笔录的情况下同意对其批捕。当年福清市职务侵占定罪标准为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而检察院后续以4300元对严先生起诉,该金额明显未达定罪标准,严先生认为检察院的批捕行为同样违法。
三、法院审判:判决依据存疑与上诉受挫
基于上述司法程序,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辩护律师当庭指证质证相关部门机关补充侦查时违法取证,但审判长何某峰未予采纳,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庭审最后环节,主审法官未允许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而是要求其回到看守所后撰写书面材料并寄至法院。此后,法院仅依据4个村干部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判处严先生8个月有期徒刑。
福清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何某峰,秉持“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理念且获多项荣誉,可就是在这样一位资深法官所在的审判体系下,为何会出现仅以矛盾证言定案、甚至隐匿毁灭关键无罪书证的情况?这与其所秉持的理念和获得的荣誉是否相悖?更令人生疑的是,他自这起案件后一路晋升至庭长、专委之位,其晋升轨迹与这桩存疑案件之间,是否暗藏不为人知的牵连?
严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院,却被维持原判的结果。他表示,在申请福州市中院“判后答疑”中,二审法官发现关键的16份能证明其无罪的重要书证不在案卷中,疑被一审法院法官隐匿毁灭,故二审维持原判。
四、沉冤得雪:再审改判无罪与国家赔偿
在严先生的坚持申诉下,福建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改判其无罪,他也获得了国家赔偿。这本该是正义的终点,为这场司法纠葛画上句号,可没想到,这却是严先生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司法责任的另一段艰难历程的开始。
五、追责之路:多方投诉与回复的拉锯
此后,严先生依据《国家赔偿法》《监察法》《法官法》《相关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精神,开始投诉相关单位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却感觉遭遇了福清市相关单位抱团袒护包庇违法办案人员的情况,司法追责困难重重。
(一)针对相关部门办案人员的投诉及后续
2021年5月4日,他向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投诉福清市相关部门单位经侦大队办案人员魏某2009年10月违法办案及江阴镇赤厝村原4个村干部伪证、违法取证等问题,指导组审核后批转福清市相关部门单位核查,8月12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郑副组长称正核查,核查结论会回及时向您回复。
2022年5月26日,严先生向驻局纪检组副组长询问投诉件核查情况时,副组长称其诉求“涉诉涉法”,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市纪委分别成立专班核查处置,他不在专班里面。之后,核查结论“胎死腹中”;2022年底,魏某却被“带病提拔”为经侦大队教导员。
(二)再次向相关部门部门追责无果
2023年3月31日,严先生向福清市相关部门单位要求追究2009年被相关部门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抓捕的办案人员责任,4月12日,福清市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答复函:已将“涉诉涉法”案件转督察相关单位办理。时过两年多,至今严先生未收到任何答复。
(三)针对相关人员的投诉及拉锯
2023年4月3日,严先生就相关人员林某泉违规办案致其蒙冤一事,依法向福清市相关院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据与线索。4月7日福清市相关院称已启动处置程序,7月6日,福清市相关院综合某部出具答复函,称未发现承办人林某泉在办理其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存在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根据相关条例予以了结!值得注意的是,该综合某部主任正是林某泉——由其下属调查直属上级,结果的公正性难免令人存疑,林某泉的行为明显符合《相关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第1、4款及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严先生不服7月6日综合某部答复,请求福州市相关院复查或异地核查,8月、9月该院在某服务中心先后回复称“已答复问题”“已上报复核请求”,此后便杳无音信。同年12月,福州市某委部门让严先生,需向有权机关提出诉求。而林某泉在办理此案之后一路高升,从工作人员升至综合某部主任,这样的晋升轨迹,究竟是巧合,还是与错案的处理存在某种隐秘的联系?
(四)向省某会申请监督的回应
2024年1月24日,严先生依法向某会申请监督,某局两次告知其信访属纪某某察范围,转福州及相关部门处理;5月11日福清市某监察组亦让其向有权机关提出诉求。
但截至目前,某监察部门仍未进行有效核查,严先生的追责诉求迟迟没有进展。
六、持续追求公正:坚守清白与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从蒙冤到再审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严先生的经历折射出纠错的艰难;而改判后的追责困境,更让人们对公正的落地和责任的追究产生了深深的思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破除司法追责中的阻碍,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仍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严先生的诉求十分明确,他希望相关部门能正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办案人员的责任,还自己一个彻底的清白,也让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实处。这不仅是他个人的期盼,更是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共同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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