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强奸犯罪因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与性自主决定权,始终是刑法重点规制的犯罪类型。
然而,当案件存在犯罪中止且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的情节时,如何精准适用刑罚,既能彰显刑法的惩戒功能,又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重要课题。
结合法律规定、指导案例与司法精神,此类案件应当优先考虑免予刑事处罚,这既是对犯罪中止制度立法初衷的践行,也是刑罚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犯罪中止制度的立法本意与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一条款构建了以 “自动性” 与 “有效性” 为核心的中止认定标准,其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刑罚激励机制,促使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侵害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法益损害程度。
在强奸案件中,“未造成损害” 的认定是适用免除处罚的核心前提。这里的 “损害” 并非泛指一切轻微伤害,而应限定为 “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即达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值得刑法评价的程度。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 601 号指导案例(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的裁判要旨,“刑法意义上的损害” 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危害后果具有刑法评价的必要性,二是损害程度达到严重标准。该案中,被告人朱高伟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但二审法院认为该损害未达刑法评价的严重程度,最终对其故意杀人罪免除处罚。
这一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强奸案件,即只有当中止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其他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属于 “造成损害”,否则应认定为 “未造成损害”。
二、司法实践中 “实质性伤害” 的认定标准
在强奸案件中,“实质性伤害” 的认定需结合生理与心理双重维度进行综合判断:
从生理损害来看,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捆绑等行为,或仅造成表皮擦伤等轻微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此类伤害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不应视为 “刑法意义上的损害”。
例如在马某某案中(昨天办案手记中提到的案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存在任何身体损伤,显然不符合 “造成损害” 的要件。
从精神损害来看,单纯的恐惧、惊吓等短暂情绪反应,若未导致被害人出现精神障碍、自杀倾向等严重后果(需经司法鉴定确认),则不应认定为实质性伤害。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的认定需以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主观推定。
马某某案中,被害人既无服药记录、住院治疗证明,也无精神鉴定意见,足以证明其精神未受刑法意义上的损害。
对比朱高伟案与马某某案可见,前者存在捆绑、掐脖等暴力行为,被害人面临死亡威胁且造成轻微伤,后者未实施暴力且无任何损伤,两者的法益侵害程度相差悬殊。
根据 “举重以明轻” 的司法原则,既然朱高伟案中更严重的行为可免除处罚,马某某案显然更应适用免除处罚的规定。
三、综合量刑情节与刑罚目的的实现
对强奸中止案件是否免予刑事处罚,需结合全案情节进行实质判断。马某某案中存在多重从宽情节:
一是自首情节的法定减免功能。
被告人主动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即便其对部分事实存在辩解,也属于对行为性质的合理争议,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首制度的价值在于鼓励犯罪人认罪悔罪,节约司法资源,对此应依法从宽处理。
二是赔偿谅解与初犯偶犯的酌定影响。
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表明其通过实际行动弥补损害,修复社会关系;同时其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低,再犯可能性小。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此类行为人应侧重教育挽救,避免刑罚过度苛责。
三是刑罚目的的根本导向。
刑罚的本质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预防与改造。对于自动放弃犯罪且未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促使其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这与 “让不太坏的人成为更好的人” 的司法理念高度契合。
若对此类行为机械科刑,反而可能削弱犯罪中止制度的激励作用,不利于引导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及时终止侵害。
四、结论:符合司法精神的合理选择
综合法律规定、指导案例与司法政策,强奸案件中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且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结论既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又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中 “宽” 的一面;既尊重了犯罪中止制度鼓励放弃犯罪的立法初衷,又通过具体案例的对比论证确保了司法裁判的一致性。
在马某某案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无任何身体与精神损害,且存在自首、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仅于法有据,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思路。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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