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违反从业禁止规定案

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判决如下: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不得从事与食

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陈某某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
继续从事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陈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 浙江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