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残疾人、儿童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手段,对进行乞讨的残疾人、儿童是否有"组织"的行为。如果没有,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过程中,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骗、拐卖、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对象选择)。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进行乞讨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既组织残疾人,又组织儿童乞讨的,仍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4.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就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法律没有对本罪提出"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
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组织者,包括幕后操纵者、指挥者和具体执行者。对于实际上也是受害者的一般参与乞讨的人员不能以犯罪论处。
2."情节严重",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三次以上)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组织众多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屡教不改,长时间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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