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黄某于2019年分两次向李某某借款合计31万元,借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后李某某诉至法院并最终胜诉。但后续黄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10日,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查明,黄某、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A房屋系两人名下共有的产权房,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其中黄某占70%产权,刘某某占30%产权。双方于2020年1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A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出售,扣除各种买卖费用后所得净值房地产款归女方所有100%;双方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由谁偿还。
次日,黄某、刘某某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江杨北路房屋予以出售,合同载明的出售款为229万元。
2020年3月21日,A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案外人。李某某认为此举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黄某对刘某某的部分赠与行为并要求刘某某直接向黄某返还相应款项。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黄某赠与第三人刘某某人民币337,250元的行为;第三人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黄某人民币337,250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得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对于债务人通过签署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应从财产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通常而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已经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实施财产无偿处分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成立或已经消灭,则其无偿处分行为不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则不适用撤销权。
第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常见的情况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导致债务人不能完全履行债务。
第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需要满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就本案而言:
第一,黄某欠李某某的债务在前,黄某自愿将其应得的售房款赠与刘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后。
第二,李某某、黄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且2020年11月10日,法院未发现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正是因为黄某向刘某某赠与其名下售房款的行为,导致黄某某无力清偿对李某某的债务。因此,该《自愿离婚协议书》显然损害了李某某的利益。
第三,李某某某于知道黄某与刘某某签署离婚协议后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李某某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定期间。综上,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处理并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黄某赠与刘某某大额售房款的行为使其自身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李某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李某某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有权撤销黄某与刘某某离婚协议的部分约定。
【律师寄语】
实务中,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负债的夫妻一方利用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将全部或绝大部分共同财产转移给另一方。这种安排客观上导致该负债方名下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此逃避债务清偿。由于离婚协议同时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和共同财产的处置,其特殊性使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面临困难并引发争议。
然而,随着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实施,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具备适当性的认定标准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分割明显不合常理,且对债权人之债权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拿起法律武器,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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