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哪些减刑标准?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近日,笔者前往某监狱会见服刑人员,在监狱中看到了有关服刑人员的减刑公示名单。其中,看到了5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服刑人员的减刑公示,刑期是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十五的不等,减刑的幅度为5个月至8个月不等。5名服刑人员的减刑情况如下:

1.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获得3次表扬,减刑5个月;

2.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获得4次表扬,减刑7个月;

3.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获得5次表扬,减刑8个月(曾减刑7个月);

4.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获得4次表扬,减刑5个月(曾减刑7个月);

5.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获得5次表扬,减刑7个月(曾减刑7个月)。

从上述5名服刑人员的减刑情况来看,获得表扬次数越多的,其减刑的幅度的越大。

那么,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需要服刑多长时间才可以申请减刑?减刑的幅度是多大呢?减刑后需要多长时间才可以再次减刑?

1.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根据该条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其中,可以减刑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申请减刑的起始时间

服刑人员需要多长时间才可以申请减刑?一到监狱就可以申请吗?还是需要服刑一段时间后才可以申请?判决刑期的长短,对于开始减刑是否有影响?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例如:

上述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需要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上述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需要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上述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需要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此外,需要注意的,减刑的起始时间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判决执行之日前,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并不计算在内。例如:

上述甲在判决移送执行以前,已经被羁押了六个月,但是,这六个月并不计算在“执行一年以上”之内。

3.减刑的幅度

减刑的适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有时候服刑人员可能只有上述一个减刑条件,如:仅“确有悔改表现”,或者仅“有立功表现”,但是,有时服刑人员可能不仅“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还“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需要根据服刑人员所具有的情形来确定减刑的幅度。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刑的幅度如下: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上述5名服刑人员的减刑幅度为5个月至8个月不等,都没有超过九个月,而且都是存在被表扬的情节,可能是仅有“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

4.减刑的间隔时间

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服刑人员前后两次适用减刑所需要的间隔时间。通俗地讲,就是这次减刑之后,需要经过多长时间才可以两次减刑。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减刑的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例如:上述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为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其上次减刑7个月,与这次减刑8个月,需要间隔一年。

上述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上次减刑7个月,与这次减刑7个月,需要间隔一年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下面以一例子来理解:

张三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又因确有悔改表现而申请减刑,这次减刑的申请,应是在上次减刑一年三个月之后才能申请。

此外,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那么,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如何减刑呢?是否与上述的规定一样呢?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6.减刑的限度

减刑是否可以无限度的减下去呢?如果不能,那么有什么限制呢?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徒刑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结语:

上述所写的减刑,是一般情况下的减刑。对于存在特殊情况,例如:限制减刑、不满十八周岁、老年罪犯等,则适用特殊情况下的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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