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沙一世界,一米一乾坤。

6月14日,一件“小米”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赫然包含了“米”。

(别急,核定商品
小米
上注册的
“小米”商标
在后面)

这件“小米”商标虽然曾经有过驳回,但是没有驳回复审。

因为申请的商品项目多达20多项,驳回的估计就放弃复审了。

那就意味着“小米”商标在“米”商品上是直接初审公告的,公告期满,6月14日就核准注册了。

看起来似乎不科学,违反常理。

根据我国第10条1款7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或者第11条1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
通用名称
、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米”和“小米”还只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那么此前的“小米”商品上核准“小米”商标,就只能解释为相同了吧。

去年5月14日,“小米”上的“小米”商标核准注册

一般情况,商标名称和商品名称相同/基本相同,极有可能会被认定“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或者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

从农产品分类看,“小米”作为“米”的一种、谷物的一种,具有明确的通用性。商标审查实践表明,将商品通用名称注册在对应商品上,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来源。

然而,这件57215674号“小米”商标,倒是经历了驳回、驳回复审以及对驳回复审不服的行政授权诉讼一审,国知局重作的驳回复审决定,后续进入初审公告,进而核准注册。

看得出来,这是国知局在履行职责驳回“小米”商品上的“小米”商标以后,驳回复审继续驳回,后续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重作的驳回复审才予以初步审定。

小米在“小米”商品上核准注册,难道是通用名称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微妙平衡?

问题来了,

苹果商品上注册苹果商标,会不会核准注册呢?

知产库【视频号】不定期直播

备注"姓名+城市"交流

知产库干货下载
回复'商标解析'下载《企业常见商标问题解析》 回复'专利指南'下载《北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回复'版权指南'下载《北高院著作权侵权审理指南》 回复'商标确权'下载《北高院商标确权审理指南》 回复'知产管辖'下载《全国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图》 回复'贴牌加工'下载《北上广苏浙:贴牌加工认定》 回复'注册流程'下载《商标/专利/版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