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 王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校规越界:大连工业大学开除李某某学籍的法律困境
大连工业大学一则开除学籍公告引发轩然大波:学生李某某因“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被拟开除学籍。该处分援引校规第十九条第六款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然而,从法律视角审视,这一处罚存在三重根本性缺陷,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值得深刻质疑。
一私权领域:公民性自主权的法理屏障: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从未禁止成年公民自愿性行为。《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保护隐私权,将性行为纳入“私密活动”范畴:第1010条更强调性自主权核心在于“自愿同意”。
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其私人关系若不涉及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或未成年人(《刑法》第236条),即合法行为范畴。校方以“不正当交往”为由介入公民私域,实质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定性,构成对私权领域的过度干预。
二身份错位:隐私受害者的权利倒置
本案中真正的违法行为人并非李某某,而是侵犯其隐私权的外籍选手。该选手擅自公开私密影像,涉嫌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及《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保护条款。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隐私受害者反被校方认定为“不当行为人”予以严惩,而侵权人 Zeus却未受任何追责。这种惩受害而纵侵权的逻辑,公然违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禁止泄露妇女隐私的基本原则,暴露校方对性别平等理念的认知缺失。
三规范错用:校规对上位法的系统性背离
校方拟作出开除学籍处罚所援引的法规全部错误。
1.援引法条错误。
校方援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本质是学籍管理篇章,而非处分篇章,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该条款位于第三章“学籍管理”,明确列举“应予退学”情形限于学业能力缺失(如“休学逾期未复学”“学业成绩未达标”等),与道德评价无关,与违法行为无关。
2.校方越权创设校规。
校规第十九条第六款将“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纳入处分事由,在无任何法律授权前提下设定“有损国格”的模糊标准,违反《立法法》第82条关于规章不得增设义务的规定。更严重的是,教育部《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定义“开除学籍”仅适用于触犯刑法、严重作弊、学术不端等七类情形,校方扩大适用明显突破授权边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限制人身权、受教育权的处罚。大连工业大学以校规创设“开除学籍”这一剥夺教育基本权的处罚,直接违反上位法而无效。法律保留原则:依据《教育法》第29条,学校处分权必须限于法律授权范围,且需符合比例原则。成年学生私德问题与学业能力无实质关联,直接处以最严厉处分显失均衡。
司法审查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195号裁定中明确指出:校规不得超越法律框架增设义务,否则相关处分可被行政诉讼撤销。
结语·教育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李某某事件折射出高校治理中权力扩张与权利保障的深层矛盾。校方若坚持处罚,不仅面临法律上的可诉性风险,更将传递“纵容侵权、惩罚受害者”的危险信号。
当务之急在于:
一、立即中止缺乏法律依据的处分程序;
二、依据《民法典》第995条追究隐私侵权者责任;
三、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启动校规合法性审查。
唯有将教育管理重新锚定在权利保障与法治框架内,才能避免“以校规代国法”的治理异化,真正守护大学的尊严与使命。大连工业大学校门镌刻着“博学精思,笃行致新”的校训,而今日其正当性的根基不在道德评判的严厉,恰在对法律精神的恪守与对个体尊严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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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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