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800年,在英国总共授予爵位的267个贵族中,113个是在1780年以后获得爵位的,这一数字比较引人注意。
但是,在这当中有25个是英格兰贵族内部爵位的提升,其最初的爵位是在1780年以前获得的。
有7个是从苏格兰贵族提升的贵族,有17个是从爱尔兰贵族提升的贵族,其爱尔兰爵位始于1780年前。
有2个继承了父亲的男爵爵位。
余下的62个贵族中,55个早已与贵族有着各种关系。
在这55个贵族中,13人是贵族的孙子,6人是贵族的侄子,6人娶了贵族的女儿,6人娶了贵族的孙女,3人是贵族的儿子,2人是贵族的兄弟,2人是贵族的曾孙。
余者有各种类别,但主要是贵族的亲戚。
在这113个贵族中只有7人此前与贵族没有什么关系。
由此可见,在上述贵族当中很难找到此前与贵族没有任何关系的人。
«——【·贵族后代·】——»
在18世纪封授的229个贵族中(这里面不包括英格兰贵族内部的爵位提升,也不包括因特殊继承权而获得的爵位,因为接受爵位者原来就是贵族,如纽卡斯尔公爵。
至少有206个以前与贵族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只有23个没有这种关系。
这206个贵族的情况如下:贵族之子40人,贵族的孙子26人,转授爵位的爱尔兰贵族29人,与贵族之女结婚者23人,贵族的甥侄15人,转授爵位的苏格兰贵族12人,贵族的曾孙9人。
贵族的堂兄弟6人,贵族的妻兄弟6人,与贵族的孙女结婚者6人,贵族之女的大伯、小叔、姐夫、妹夫5人,贵族的侄孙、甥孙3人,贵族的玄孙2人。
贵族的玄侄孙或玄甥孙1人,贵族的兄弟3人,外国贵族的孙子1人,各种关系混杂在一起者19人。
由表一我们可以看到,在18世纪中叶,封授爵位的数量最少,没有较为有力的贵族关系,要想获得贵族爵位极为困难。
在世纪末的十年里,虽然封授爵位的数量不少,但对没有贵族背景者来说,形势仍然极为严峻。
20年代没有贵族背景者获得爵位者数量较多,但这似乎与当时的财政及经济发展关系不大,更多地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尤其是争夺议会上院控制权的需要。
在1558年的贵族中,有46%的爵位由第一代和第二代贵族享有。
到1628年,拥有贵族爵位的第一代和第二代贵族的比例高达57%0在“光荣革命”后的一个世纪里,贵族中新贵族与旧贵族的比例明显下降,但18世纪晚期,政府在封授爵位上的慷慨使这一比例再度上升。
虽然新家族通常在贵族的构成中占有显要位置,可在19世纪晚期之前,平民实际上是没有机会进入贵族行列的。
在几个世纪里,贵族成员的流动并不是一个跨越阶层界限的运动,而是贵族家族的上升和下降的地位变化。
在英国,向上的社会流动取决于国王的意愿和土地市场的状况。
由于国王只封授与贵族阶层相关的人以贵族身份,很少将其授予平民,后者要进入贵族行列,要通过一个以获得地产为主的中介阶段。
16和17世纪早期出现的教会和王室土地的抛售提供了一个好机会,但这只是一时的情况,以后的土地市场就不那么有利了。
长时期的缺少用于出售的土地限制了平民借此主要途径获得贵族身份。
在1602到1641年间授予的94个贵族中只有3个商人家族,它们是希克斯家族、贝宁家族和克兰菲尔德家族,还有一个商人的儿子克雷文,而克兰菲尔德的提升更多地是出于他的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
虽说与贵族联姻是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那些可以由女性传承的贵族爵位往往成为其他贵族家族的掌中物,因为贵族的女继承人通常嫁给贵族或他们的长子。
即使在18世纪,英国贵族也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易于被仅仅拥有财富即使是土地财富的人获得。
«——【·受勋范围·】——»
1784年封授了数量特别多的新贵族,极大地改变了英国贵族的规模。
但即使在这时,新贵族也不是来自“伦巴第人街((LombardStreeo的小巷里或者Corrihill的账房中”,来自古老的、较为显赫家族的人仍然占据着优势地位。
换言之,虽然财富(主要是土地财富)是获得贵族爵位的重要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件。
因此,有充分证据表明,和大陆贵族相比,英国贵族对于向上爬的平民是更为封闭的。
“没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英国贵族是相比之下更加开放的贵族。”
阶层统一性是阶层群体的先决条件。
所谓阶层统一性,是指某一阶层的成员能以此与其他阶层的成员明显地区分开来。
划清界限最通常、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看有无共同的生活方式。作为一个阶层,英国贵族有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
这种生活方式具体体现在贵族的家庭婚姻生活、炫耀权威、文化教育等社会和文化行为之中。
这些社会和文化行为,构成了英国贵族的社会特征,反映了这个阶层的社会人格。
16到18世纪,英国贵族的家庭婚姻生活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家庭规模出现了缩减的趋势,夫妻关系、家长与子女的关系有了好的转变,结婚年龄有所提高,包办婚姻和内婚制有所松弛,等等。
然而,这些变化的发生、发展是极其缓慢的,父权制、家长制、长子继承制仍旧是决定贵族家庭生活的三大要素,而门第观念、内婚制、包办婚姻也仍然是贵族婚姻生活中的重要因素。
16到18世纪,英国贵族家庭也与英国其他社会阶层的家庭一样,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但是,与英国其他社会阶层家庭中发生的变化相比,贵族家庭中的变化是缓慢的。
在这一时期,决定贵族家庭关系与家庭生活的基本原则仍然没有改变,父权制、家长制、长子继承制依旧是决定贵族家庭生活与家庭关系的三大要素。
所谓父权制,是说系谱学家和纹章官是按照男性世系来考察和追溯贵族家庭的祖先的,而且几乎所有的家庭都是由男性来继承爵位的。
所谓家长制,是说丈夫和父亲对妻子和子女行使着程度较高的准绝对权威。
所谓长子继承制,是说绝大部分家产和爵位是传给长子的,幼子们被赶到了社会上,只享有不多的年金和一小块地产的终身收益来维持他们的生计。
这一时期的英国社会一直是一个男性统治的社会,人们强调的是父系的血缘关系而不是母系的血缘关系。
因此,只有极少数情况下,而且还常常有争议,在所有男性继承人绝嗣的情况下,爵位才会通过女性世系向下传递。
«——【·贵族家庭·】——»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实际上只承认身为一家之长的父亲的存在,做子女的只是通过父亲而与社会发生关系。
……做父亲的不仅有天赋的管教子女的权力,而且被赋予对子女发号施令的政治权力。
他既是家庭的创造者,又是家庭生计的维持者,而且也是家庭里的行政长官。
……是传统的继承人和传代人,是习惯的解释人,是民情的仲裁人。
……在贵族的家庭里,也像在贵族社会里一样,人人的地位是早已规定好了的。”
作为父亲和丈夫的家长的权力的加强,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国家对权力、服从、秩序的宣传,给家长制提供了推动力和理论基础。
家长制的权威是社会和政治稳定的极其有效的保障,因为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必然对针对家庭权威的威胁十分敏感。
在这一时期的英国,出于维护等级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目的,无论是自然法还是社会立法,都强调秩序与服从。
社会法则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服从其首领或统治者,以秩序、节制、理智来约束自己的情感。
和社会群体一样,每个家庭也都有自己的“首领”—家长,这个“首领”至少在理论上要求他的小王国听从他的统治。
1590年,清教神学家威廉帕金斯(WilliamPerkins)撰写了一部关于“家庭行为”的著作,按照他的说法,丈夫是“有权支配妻子的人”,父母是“有权支配、管束儿女的人”。
“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习俗,都要求妻子从属于丈夫。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也是如此。”
第二,新教教派对家庭在道德和宗教控制上的作用的强调,有利于家长制的强化。
新教的一个基本教义是“因信称义”,由此,新教否认专业教士存在的必要性,否认教士作为人神中介的地位,主张人人皆可阅读《圣经》,人人皆可为祭司,认为每个教徒在宗教生活中都有彼此照顾、相互帮助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在新教徒的宗教生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每个信徒每天的祈祷、读圣经,常常具有以家庭为单位的信仰形式,一般是由家长负责主持这种信奉仪式:
由家长在早、晚将妻子儿女、仆人集合起来,高声朗诵圣经,吟诵圣诗,而且家长权威的行使范围还超过这种日常的角色。
«——【·结论·】——»
1590年,英国国教牧师威廉·别尔金斯写道,“这样履行此种宗教仪式的家庭可以说就是一座小教堂。是的,这是一种地上教堂。”
“由于家长扮演家庭神师的角色,朗读圣经并共同祈祷,家长的权威得到了加强。”
家长制的权威体现在贵族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
家长是家庭宗教生活中的领导者,主持家庭的宗教活动。
家长是家庭财产的主人,家庭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宰者。
家长更加关注子女的教育,而且更早地干涉子女的自由,在婚姻问题上,家长的权威更是占有决定性的地位。
即使在日常生活中,家长的权威也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来。
诺斯勋爵的长子达德利·诺斯爵士1666年继承爵位的时候已经63岁了,他从未在父亲面前戴着帽子或坐下过,除非得到父亲的恩准。
家长的威严由此可见一斑。
英国贵族格外重视家世名望,通过长子继承制来传承爵位和家族财产。
贵族的家谱是按照男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如果不出意外,长子将继承大部分家产和几乎全部权利,所以他将来一定成为家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兄弟们的主人。
如果长子在继承爵位之前夭折,则由长孙来继承。
只有在长子无嗣而终的情况下,幼子才能够以“假定继承人”的身份按照顺序依次递补为继承人。
«——【·参考资料·】——»
- 「英」莎士比亚著,朱生豪译:《莎士比亚全集》,第七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8年版。
- [英]G.R.波特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一卷,文艺复兴(1493-152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 【英」R.B.沃纳姆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三卷,反宗教改革运动和价格革命:1559-161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 【英」J.D.林赛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七卷,旧制度:1713-176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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