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无小事
违规操作必追责
近日,南涧县消防救援局联合应急、住建、城管等部门对辖区内动火作业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了两起违规动火作业案件,相关违法行为人均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一
根据集中组织开展违规动火作业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消防监督员联合应局、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南涧紫宸家电经营部(个人独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根据集中组织开展违规动火作业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消防监督员联合应急、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南涧奕星商贸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开展调取证据工作。经查,以上两起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韦某和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被执行人已完成罚款缴纳。
动火一时松,火灾一秒钟
凡是涉及动火作业的
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若不懂或忽视安全防护工作
不进行报备就随意动火
未取得专业操作证就轻易接活
这些“心大”的行为
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悲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这些事项一定要做到
▌来源:南涧县消防救援局
▌制作:大理消防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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