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城管局组织召开城区道路破占道施工专项整治部署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破占道施工规范管理“十四条”》。
破占道施工规范管理“十四条”
为整治同路段反复施工开挖、无证施工、超范围施工、逾期施工等破占道施工问题,有效减少破占道施工活动对车辆、行人和城市容貌等方面的影响,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道路通行环境,加快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破占道施工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计划统筹
1、城区占用(挖掘)道路按照最小范围、最短时间、最低影响的原则,各相关建设单位要于1月底前向城管部门报送当年占用(挖掘)道路计划,由城管部门牵头,会商住建、公安交管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集中联合审查,形成共管台账,统筹编制全市本年度城市占用(挖掘)道路计划。
2、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应严格按照审批围挡作业时间和范围科学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在限期届满7天前,向城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审批施工期限的围挡工程费用不得纳入施工措施费。
3、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行为,除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况外,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个人)应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4、因紧急抢修给排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先行抢修并同时向城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报备,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加强施工管理
5、由城管部门牵头,城管、住建、公安交管部门(以下简称三部门)可每月或适时会商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召开联席调度会议,研究解决破占道重点、难点、施工进度等问题,形成联动机制。
6、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要严格遵守破占道施工管理要求,特别是在广场、学校、医院、商场等人流车流量大的重点区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尽量缩短工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7、挖掘道路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掘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对周围管线有影响时应做好临近管线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测绘、设计、地下管线权属等单位对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进行审查,督促实施单位签订地下管线(含基础设施、燃气、排水、供水等)保护协议。
三、严控恢复质量
8、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修复由市政设施管养部门按照原道路结构设计标准修复(修复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相关行业要求),并及时恢复原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等交通管理设施。
9、施工单位要按程序申请验收占用(挖掘)道路恢复质量,并填报破占道施工验收表。破占道项目验收由城管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进行。
四、强化执法监督
10、通过执法检查、媒体曝光、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破占道行为,及时移送属地城管、公安交管部门,各区城管、公安交管部门要从快依法处罚。
11、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城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2、对于占用(挖掘)道路逾期未及时拆除围挡、不恢复路面的,由城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立即恢复交通;因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况占用(挖掘)道路的,未立即报备审批部门并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城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告知
13、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项目必须悬挂文明施工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投诉监督电话、监管单位及联系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具体的施工情况,科学制定出行路线指引并进行公布。
14、株洲广播电视台、株洲日报社等市主流媒体要配合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施工解读。正面宣传一批管理规范、文明施工的典型,曝光一批反映强烈、不文明施工的案例。
记者丨 筱慧 林海韬
审核 丨刘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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